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關註的問題越來越廣泛,其中基本的 醫療保險 制度包含哪些也是人們著重關註的問題,為了幫助大家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小編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 基本的醫療保險制度 (1)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 試點遵循的幾個原則:壹是低水平起步。隨著經濟發展和群眾收入水平的體高,可以逐步提高籌資水平、保障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二是堅持群眾自願。不搞強制,而是在制度設計上註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導群眾參保,並鼓勵連續繳費。三是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責任。中央定原則和大的政策,保證全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統壹。四是堅持統籌協調。統籌考慮各種保障制度和政策的銜接,統籌考慮地區之間的平衡,統籌考慮新制度的出臺對其他人群的影響,統籌考慮醫療保障體制和醫藥衛生體制的配套改革。 (2)覆蓋範圍 城鎮中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問題 教育 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進行了 專題 研究,基本思路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政策待進壹步調研後報國務院批準。 (3)籌資標準 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沒有規定全國統壹的籌資標準。由各地根據低水平起步的原則和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並考慮居民家庭和財政負擔的能力合理確定。從許多地區實踐和測算的平均數值看,要保證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籌資水平大體在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於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醫療消費需求的差異很大,因而籌資水平也不同。 (4)政府補助 為了引導和幫助廣大城鎮居民繳費參保,借鑒新農合的成功經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了政府補助的政策。政府對所有參保居民給予不少於人均40元/年的補助,並對城鎮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給予不少於人均10元/年的補助,對城鎮低保對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參保繳費再給予不少於人均60元/年的補助。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所有參保居民普遍補助20元,對未成年的困難城鎮居民再補助5元,對成年困難城鎮居民再補助30元;對東部地區,中央財政參照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這樣規定,明確了中央財政補助水平,又給地方補助留下空間。 從2008年起,政府對參保居民的人均補助標準將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的人均補助標準由20元提高到40元,對東部地區的補助標準也參照新農合的補助辦法相應提高。 (5)管理制度 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壹致,由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壹管理,居民參保實行屬地管理。但有壹些區別:在支付政策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低於城鎮職工醫保而高於新農合,壹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門診普通疾病醫療費用統籌的保障辦法。即劃出部分資金,專項用於支付壹般門診費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同樣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壹管理,但要單獨列賬。在醫療服務管理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本相同,但在服務項目管理上要補充少兒特殊用藥,在就醫管理上要增加兒童醫院為定點醫療機構。 綜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基本的醫療保險制度包含哪些的解答,總的來說,對於基本的醫療保險制度包含哪些在我國現有的政策規定中就是這樣了,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咨詢相關網站或者部門。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進行 法律咨詢 ,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客觀: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要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包括六個部分:壹是建立合理負擔的***同繳費機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同繳納,體現國家社會保險的強制特征和權利與義務的統壹。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同繳納,不僅可以擴大醫療保險資金的來源,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的責任,增強個人自我保障意識。這次改革中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繳費率和個人繳費率的控制標準: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職工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二是建立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使用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專項使用的個人帳戶基金組成。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帳戶專項用於本人醫療費用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三是建立統帳分開、範圍明確的支付機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確定各自的支付範圍,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四是建立有效制約的醫療服務管理機制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僅限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內的醫療費用;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實行定點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按協議規定的結算辦法進行費用結算。五是建立統壹的社會化管理體制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壹定統籌層次的社會經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為統籌單位,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統壹征繳、使用和管理,保證基金的足額征繳、合理使用和及時支付。六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管機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統籌地區要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要進壹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審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