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會議
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派代表出席了會議。大會是壹個“世界議會”,開會審議世界上最緊迫的問題。每個成員國有壹票。諸如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制定聯合國預算等關鍵問題由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其他事項由簡單多數決定。近年來,大會作出了特別努力,以協商壹致而不是正式表決的方式作出決定。
大會在2001/2002年的會議上審議了180個不同的議題,包括全球化、艾滋病、非洲沖突、環境保護和加強新的民主體制。大會不能強迫任何國家采取行動,但它的建議是世界公眾輿論的重要聲音,代表著國際社會的道德權威。
大會每年9月至6月5438+2月舉行常會,必要時就特別關註的問題舉行續會或特別或緊急會議。大會閉會期間,其工作由六個主要委員會、其他附屬機構和聯合國秘書處進行。
安理會
《聯合國憲章》賦予安理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每當和平受到威脅時,安全理事會可以隨時開會。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根據《憲章》的規定執行安全理事會的決定。
安全理事會有15個成員。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是常任理事國。其他10名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近年來,會員國正在討論改變安全理事會成員的問題,並致力於反映當前的政治和經濟現實。
委員會需要九票贊成才能做出決定。除了對程序性問題進行表決,只要有任何壹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否決票),安理會就不能做出決定。
在審議威脅國際和平的問題時,安全理事會首先探索和平解決爭端的方法。理事會可提出解決原則或進行調解。在發生戰鬥的情況下,安全理事會努力爭取停火。安全理事會可以派遣維持和平特派團,幫助各方維持休戰,隔離敵對勢力。
安理會可以采取措施強制執行其決定。安全理事會可以實施經濟制裁或下令武器禁運。在極少數情況下,安全理事會授權會員國使用“壹切必要手段”,包括集體軍事行動,來執行其決定。
安理會還就遴選秘書長和接納聯合國新會員國向大會提出建議。
聯合國的經濟社會理事會
在大會的全面領導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協調聯合國和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經濟和社會工作。作為討論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並制定政策建議的中心論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加強國際發展合作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還與非政府組織舉行了磋商,以保持聯合國與民間社會之間的重要聯系。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有54個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全年開會,每年7月舉行主要會議,包括討論重大經濟、社會和人道主義問題的特別部長級會議。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附屬機構定期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例如,人權委員會監測全世界尊重人權的情況。其他機構側重於社會發展、婦女地位、預防犯罪、麻醉藥品、環境保護和其他問題。五個區域委員會負責促進各自區域的經濟發展與合作。
信托投資理事會
成立托管理事會是為了對七個會員國管理的65 438+065 438+0托管領土進行國際監督,並確保采取適當步驟為托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做準備。到1994年,所有托管地都實現了自治或獨立,有的成為獨立國家,有的加入鄰近的獨立國家。最後壹個實現自治的國家是帕勞,它是由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托管領土,成為聯合國第185個會員國。
托管理事會現在由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由於其工作已基本完成,托管理事會已修訂其議事規則,以使其能夠在必要時開會。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也稱為世界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它由大會和安理會共同選出的15名法官組成,負責裁決國家間的爭端。國家自願參與訴訟,但如果同意參與,就有義務遵守法院的裁決。法院還應要求向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提供咨詢意見。
秘書處
秘書處根據大會、安全理事會和其他機關的指示,開展聯合國的實務和行政工作。秘書處的首長是秘書長,他負責提供全面的行政指導。
目前,秘書處有幾個部廳,經常預算約有7500名工作人員,特別基金的工作人員人數也差不多。工作人員來自170多個國家。工作地點包括紐約聯合國總部以及日內瓦、維也納、內羅畢和其他地點的聯合國辦事處。
聯合國系統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12其他稱為“專門機構”的獨立組織根據合作協定與聯合國保持聯系。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也屬於這類機構。這些機構是根據政府間協定建立的自治機構。這些機構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和相關領域負有廣泛的國際責任。其中壹些機構,如國際勞工組織和萬國郵政聯盟,是在聯合國之前成立的。
此外,壹些聯合國辦事處、方案和基金,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或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負責改善全世界人民的經濟和社會狀況。這些機構對大會或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