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試營業制度。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除經營需前置審批的外,到當地工商所備案後,實行3個月試營業,試營業期不辦理工商註冊登記,3個月後繼續經營的,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2、收費優惠政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設立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專門窗口,高效、優質、快捷地做好服務。對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3、稅收優惠政策。對創辦中小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稅務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在規定時限內積極為創業主體辦理稅收減免手續。對在當地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國家相關條件和政策的,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貸款優惠政策。各級財政應結合實際安排專項經費設立大學生自主創業擔保基金,為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申請貸款提供擔保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將小額擔保貸款向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傾斜,簡化貸款手續,縮短審批時間,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登記失業並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如自籌資金不足,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小額擔保貸款和其他形式小額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規定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從事政府規定的微利項目,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