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35號國務院令,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為我國醫療保障領域第壹部行政法規,《條例》進壹步明確了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相關主體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為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更加具體的法律措施,有力推動醫療保障領域依法行政並提升醫療保障治理水平,有效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高效運行。
《條例》落實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要求,嚴禁通過偽造、塗改醫學文書或虛構醫藥服務等騙取醫保基金,對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責令退回資金、暫停醫保結算、罰款、吊銷定點醫藥機構執業資格等加大懲戒,管好用好醫保資金,維護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 未按規定保管處方、病歷、費用明細,最高罰款5萬
① 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② 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③ 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
④ 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
⑤ 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⑥ 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藥服務;
⑦ 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誘導他人虛假就醫購藥,最高處5倍罰款
① 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② 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③ 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④ 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過度診療、重復開藥、掛床住院等,最高處兩倍罰款
① 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② 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③ 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④ 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⑤ 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⑥ 將不屬於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⑦ 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