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建設、環保、醫藥、交通、外貿、內貿、海關、農業、畜牧等領域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當地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
設立省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基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意識。
每年5月1日至7日為本省“愛鳥周”;每年的11月是本省的“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第二章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第九條省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省級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制定全省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開發和合理開發利用的規劃和措施,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在陸生野生動物資源集中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的中長期規劃和措施。第十壹條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二條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主要繁殖區,應當建立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批準頒布的《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的地區和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地方劃定禁獵區,設立保護標誌和設施;規定並公布陸生野生動物繁殖季節的禁獵期。
禁止破壞自然保護區、禁獵區陸生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和繁殖地。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公民發現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受傷、被困、饑餓、迷途的,應當采取有效的救治和保護措施,並及時報告或者送交當地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第十五條因保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遭受經濟損失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陸生野生動物管理第十六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確需獵捕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縣級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地區)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向省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動物園申請獵捕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在向省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前,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