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林業生態林的補償歸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所有,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權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國家建立公益林補償基金制度,就是為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提供保障。有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分,沒有約定的,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分。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發布了《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林業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用於國家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按照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區劃界定辦法劃定的公益林地。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情況,對森林生態效益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包括管理補助支出和公共管理支出。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準為每畝每年5元,其中管理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理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14.75元,國有國家級公益林公共管護補助0.25元,用於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家級公益林管理人員數量和管護服務補助標準。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資金用於國家級公益林管護的集體和個人經濟補償和勞務補助,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家級公益林的監督、檢查、評估和監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壹登記造冊,頒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登記。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或者毀壞森林、林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