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次性就業補助金怎麽計算?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基本方式如下:按照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支付36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支付30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支付20個月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八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支付16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九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支付12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十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支付8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同時,勞動者要註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或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期限關系問題。其中,勞動者當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遞減20%的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全額的10%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則勞動者已經不符合該補助金的享有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適用條件
以下是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適用前提,缺少任意壹項也不能構成適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
(壹)勞動者的工傷級別在五至十級的範圍內
該條件比較容易把握,勞動者根據關於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就可以得出答案。實務中發生問題的地方主要在於部分勞動者未申請工傷鑒定就直接對用人單位主張該項待遇。也有的勞動者自行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實施鑒定。這兩種情況均屬於不能提供有效鑒定結論的情況,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自然無法支持勞動者的該項訴求。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比較好理解,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卻包括: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解除類型雖然是多樣的,但是無論哪壹種情況的勞動合同解除,壹般均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該項支付義務。當然這裏也有壹種除外情況需要勞動者註意,即,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雙方約定再無其他爭議或者采用了其他類似方式表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再無其他權利義務相互履行的類似語言,那麽勞動者的該項補助金將無法再額外通過該協商解除協議之外的法律程序獲得。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不屬於應辦退休手續的情況
法定退休年齡與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情況均可以構成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合法事由。因為此種的勞動者已經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按照勞動法規則支付補償金的主體,其就業自然不能按照上述規定操作。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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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