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疾病醫療費用,可憑發票及相關材料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各統籌地區應將下列特殊疾病全部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特殊疾病包括:
1,惡性腫瘤(放療、化療、康復);
2、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
3.肝、腎、心臟瓣膜和造血幹細胞移植後的抗排斥治療;
4.高血壓三期(心、腦、腎、眼並發癥之壹);
5.糖尿病(並發感染或心、腎、眼、神經病之壹);
6.冠心病;
7、腦血管意外(包括腦梗塞、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後遺癥康復治療;
8.血友病;
9.精神分裂癥;
10,肺結核;
11,系統性紅斑狼瘡(心、肺、腎、腦、血液系統並發癥之壹);
12,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13,肝硬化(失代償期);
14,苯丙酮尿癥(PKU限0-14歲);
15,帕金森病;
16,肺心病(伴右心衰竭);
17,風濕性心臟病(心功能ⅲ級);
18,哮喘或喘息性支氣管炎;
19,類風濕性關節炎;20.慢性活動性肝炎;
21,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22.多發性硬化癥;
23、重癥肌無力;
24.肝豆狀核變性;
25.多發性骨髓瘤;
26、系統性硬化癥;
27、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
28.垂體瘤;
29.克羅恩病;
30.癲癇;
31,慢性心力衰竭;
32.阿爾茨海默病(阿爾茨海默病);
33、泛發性銀屑病;
34.慢性丙型肝炎;
35.腦癱患兒康復治療(1-7歲);
36.肺動脈高壓;
37.地中海貧血;
3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9、惡性腫瘤晚期惡病質(家庭病床);
40、植物人(家庭病床);
41,晚期血吸蟲病;
42.塵肺病;
43.驕傲威利綜合征(胖乎乎的威利綜合征)。不在上述範圍內,但已在統籌地區享受的特殊疾病患者,可繼續按原待遇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