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包括治療費、康復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以及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相應級別的津貼。單位支付職工工傷期間的工資,以及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按當地規定確定。
工傷賠償申請流程1,工傷申報流程。只有在用人單位已經在工傷保險機構為勞動者辦理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這個手續。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死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於工傷,是壹個程序,是壹般工傷的第壹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定工傷,且未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不按此程序辦理。註意兩次工傷認定:單位不提工傷認定的,工傷者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機構調查查明後,應當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人員。
3.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是指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在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完成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者期滿後,對其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是指傷殘等級鑒定。
4.協商賠償程序。工傷鑒定結束後,可以按照鑒定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單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按標準直接支付。沒有保險的(特別是在工傷保險機構),按照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能解決,可根據勞動仲裁法律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庭訴訟。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費的,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申請,法院予以執行。
8.投訴程序。如果對生效判決不服,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個壹般比較難。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