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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備案

第壹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第三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經營範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五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章程等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托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壹)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範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托管理協議。

第六條 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