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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能為民營企業在銀行融資擔保嗎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扶工興貿的工作部署,進壹步推進我區企業風險處置工作,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處置化解風險企業擔保鏈問題的若幹意見》(溫政發〔2013〕55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推進企業風險處置工作的實施意見》(溫政辦〔2013〕110號)和中***溫州市委專題會議紀要〔2013〕53號精神,經區人民政府研究,現就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推進企業風險處置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壹、主要原則

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以下簡稱為“國保民”),是指在企業風險處置過程中,以國有擔保機構有選擇、有條件地為民營企業擔保或改變其擔保關系的壹項措施,旨在幫助有望脫險的風險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或使生產經營正常企業擺脫擔保鏈困境,實施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定向使用原則。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國保民”對實體經濟實施傾斜,適用對象必須是甌海區工業制造業實體企業。

(二)選擇使用原則。“國保民”作為風險企業處置和擔保鏈化解的重要措施,不宜普遍使用,只在特定的條件下對特定的對象適用。

(三)責任有限原則。“國保民”不是責任置換的包攬,在實施過程中,既不免除借款企業還款責任,也不免除擔保企業的代償責任,並且通過事前協商約定的方式,有限地履行擔保責任。

(四)資金安全原則。實施“國保民”,必須嚴格按照科學規範的操作流程進行,擔保金額以企業前三年平均納稅額的3-5倍為限,擔保產生的代償風險由企業、銀行和國有擔保機構三方協商承擔。

二、措施定位

根據定向使用和選擇使用原則的要求,“國保民”應定位在兩個環節上。

(壹)作為風險處置措施之壹。

當企業發生資金鏈斷裂出險,需要向企業註入新的資金進行幫扶時,國有擔保機構可以參與。具體情形如下:

1.根據企業出險的情況,經過綜合評估,認為通過幫扶有望使企業走出困境的,以國有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為條件,鼓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企業增加授信額度或增加貸款金額。

2.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為企業增加授信額度或增加貸款金額,經評估同意後,國有擔保機構可幫助企業向銀行融資提供擔保。

(二)作為擔保鏈化解措施之壹。

1.為避免擔保鏈上正常企業受出險企業的牽連陷入困境,國有擔保機構可以為正常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融資。具體情形如下:

(1)正常企業因擔保企業出現風險失去擔保能力而出現擔保缺失的,國有擔保機構可替換出險企業為正常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續貸。

(2)正常企業因受風險企業的影響,需履行擔保責任為其代償貸款,出現資金緊張代償有困難或代償後產生經營有困難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企業擔保向銀行融資。

2.為避免擔保鏈上正常企業受到政府項目拆遷補償期間的牽連陷入困境,國有擔保機構可以為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融資。具體情形如下:

(1)正常企業因政府項目拆遷出現因失去資產抵押能力而出現擔保缺失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正常企業提供因政府項目拆遷部分的原資產抵押金額的擔保向銀行續貸。

(2)正常企業因政府項目拆遷出現因失去部分資產抵押而出現擔保能力下降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正常企業提供因政府項目拆遷補償資產評估金額的70%的擔保向銀行融資。

三、適用條件

根據主要原則有關要求,“國民保”的適用對象應該符合以下有關條件:

(壹)本區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制造業企業;

(二)行業知名企業或有社會影響力的龍頭骨幹企業;

(三)通過“國保民”有望走出困境的企業,或幫扶後能有效防止擔保鏈上企業連鎖出險的企業。

四、工作流程

成立區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工作聯席會議(或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工作的組織實施,並按以下程序操作:

(壹)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與銀行***同向國有擔保機構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並對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1.企業申請報告;

2.企業基本情況;

3.企業財務報表、資產清單、債務清單;

4.與企業有關投資情況的說明;

5.具體可行的書面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

6.企業自願接受資產變更、處置、生產經營監管,財務審計監督,以及對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的股東會決議聲明。

(二)評估。

國有擔保機構接到企業申請後,即對相關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核。若材料不齊或資料不完整的,國有擔保機構應退回處理,並壹次性充分告知退回原因;若提交材料齊全完整,國有擔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其資產負債、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審核評估:

1.是否符合“措施定位”和“適用條件”所規定的情形;

2.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企業有無違法經營,負責人、法人代表、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是否涉及違法犯罪行為或逃逸等情況;

4.企業法人是否涉及投機行為等情況;

5.企業產品訂單是否充足,產品市場前景是否看好,以及產品技術含量、品牌知名度、市場占有率、企業行業知名度、影響力等企業持續經營發展能力的情況;

6.企業主要投資項目情況;

7.企業資產、負債情況(銀行借款、社會借貸、各類應付款等)、盈利能力、財務管理等企業財務狀況;

8.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的可行性;

9.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或將對擔保資金安全造成影響等。

為確保國有擔保資產安全,通過以上各方面的綜合審查評估,由第三方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給出明確意見或建議,包括企業《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的修改完善、風險控制途徑與措施、合適的擔保額度等事項。國有擔保機構根據評估機構意見綜合審定是否予以國有擔保,同意予以國有擔保的,要及時制定國有擔保綜合方案,連同第三方評估報告以及同意予以國有擔保的審批意見壹並報區聯席會議備案。若涉及特別重大事項,或屬於特別擔保情況的,報區聯席會議審定。

(三)落實。

國有擔保機構組織人員按照公司相關工作規則,開展企業、銀行的對接協商工作,在對接協商過程中,要按照責任有限原則,與銀行約定可能發生的代償責任。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將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四)監管。

實施國有擔保工作後,國有擔保機構負責對企業提交的《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以及企業資產、股權等變更、使用、收益、處置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尤其是資金使用流向等經營活動要派人實時進行審查監督。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置,定期報告區聯席會議,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五)退出。

“國保民”作為企業幫扶處置過程中的壹種臨時緊急措施,要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壹是由國有擔保機構擔保的企業,其財務狀況回歸正常時,國有擔保機構及時退出;二是擔保合同期滿,國有擔保機構即刻退出;三是被擔保企業破產清算時,事先合同約定優先受償的,國有擔保機構優先退出。

五、保障措施

(壹)加強組織領導。區府辦、區紀委、區人大財經委、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國資辦)、區國土資源局、區住建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金融辦、區地稅局、區國稅局、區工商局、區土地出讓辦、區征遷辦、浙江甌海鐵路開發有限公司、各街道辦事處、澤雅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為區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工作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經信局,負責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日常工作。

(二)成立國有擔保公司。在企業風險處置過程中,以國有擔保機構有條件地為民營企業擔保,以區經信局牽頭,由浙江甌海鐵路開發有限公司成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方式可以為全資公司或國有法人控股公司。

(三)強化統籌協調。國有擔保機構可以協同上市公司、並購基金、投行等機構對被擔保企業跟進投資;協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企業給予貸款利率優惠;給予企業擔保費用優惠等。繼續充分發揮區級政府應急轉代金作用,緩解企業還貸資金壓力。

(四)建立代償評估。若發生代償,則由區政府牽頭,區聯席會議進行責任審定,對適用對象是否符合條件、工作流程是否規範以及國有擔保機構介入後對企業的監督是否到位等方面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