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
動詞 (verb的縮寫)規章制度
(1)使用
規章制度是各種條例、辦法、細則、章程、制度代碼的總稱。它是合法的、有約束力的,是相關人員在壹定範圍內必須遵守的準則。
規章制度壹般由有關機關發布,或由有關會議通過,或由群眾自覺討論通過。所以主要用於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調動群眾生產和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統壹幹部群眾的思想和行動,使人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從而維持整個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協調社會生活,保證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2)類型
1.章程:章程是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用來規定成員的性質、宗旨、任務、組織結構、條件、義務、權利、紀律及其活動的法律文件。壹旦通過和頒布,它們就成為本組織每壹個成員思想、言行的準則,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如“中國* * *章程”、“章程”等。
2.條例:條例是黨政機關制定或批準的法律文件,規定國家政治、經濟、文學領域的某些事項,或規定壹個機關的組織和權限。如《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會計人員職權規定》等。
3.方法:是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上級機關的政策,為某項工作或活動而制定的具體做法,往往是“規定”的具體化。比如《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就是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辦公室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暫行條例》制定的。《辦法》和《條例》的功能和性質基本相同,區別在於《條例》更原則性、更法定化;《辦法》豐富了《規定》,更加具體,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改,因此更加靈活。
4.細則:這些細則是為執行或實施某項法律或法規的規定而制定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就是由郵電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制定的。廠長工作實施細則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制定。細則是加強各單位管理不可忽視的工作,其制定必須具體、詳細、細致,便於管理和遵守。
5.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遵守並按照壹定程序行事的規定。該系統適用範圍廣,機關、團體、部隊、班組均可締結。制度壹旦訂立並公布,每個人都要按規則辦事,所以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如選舉制、經濟責任制、任期制、考核制等。
6.守則:政府部門、工廠和學校制定的行為準則,要求其管轄範圍內的人員嚴格遵守。如《高等學校學生工作守則》《工作守則》。
㈢結構和內容
1.標題:[Maker]+[Cause]+語言,如《上海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新區的若幹規定》;可選項目可省略,如《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經營暫行條例》、《上海節能信息網章程》等。
如果是“暫定”或“試行”,可以加在語言前面,表示需要壹個試用期才能最終確定。比如《暫行條例》和《試行辦法》;如果是“試行稿”,則應加在語言之後,如《科學技術學院關於專業誌願者分流的試行辦法》。
2.正文:通常以分句的形式出現,層次分明,結構嚴謹。
(1)復雜形式:用於內容復雜的章程、條例、細則。
壹般來說,可以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每壹部分可以分為章,每壹章可以分為條,每壹條也可以分為段,用序數表示。
A.總則:是開頭部分,寫在第壹章,副標題是:“第壹章總則(第壹條和第二條...)".其內容主要是簡要說明制定本條例的原因、目的、意義和總體要求。
B.分則:是全文的主要部分和中心,即“總則”和“附則”之間的章節,但不能寫成“第二章分則(第×)條”;這壹部分規定了規章制度的具體事項和內容,每壹章都可以加副標題,使之清楚明了。
c .附則:是對中心內容的補充或說明,放在最後壹章,並寫有副標題:“章×附則(第×)”。本部分規定了規章的實施、解釋機關、修訂方法、適用對象、適用範圍、實施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2)簡稱:代碼、指令、約定等。,可分篇,不可分章。壹般在第壹條寫明原因、目的、要求;然後逐條陳述內容,或者不要“開始”,直接逐條陳述。
3.簽字:起草單位(已經起草的標題不簽字)、通過或頒布日期(也可放在標題下,但不應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