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上海證券賬戶開立、註銷、合並及證券賬戶資料變更等業務,按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辦理。
2.3 投資人註銷上海證券賬戶時,應在確認證券賬戶中沒有基金份額和在途基金份額後,方可辦理註銷業務。
登記托管
3.1 基金管理人在開展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業務前,應與本公司簽訂登記結算服務協議。
3.2 通過上證所場內及場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發售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合同生效後的規定期限內,在本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TA系統)辦理上證所場內、場外已募集基金份額的初始登記手續。
3.3 上證所場內申購、贖回涉及的基金份額變更登記,以及上海證券賬戶中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司法協助等業務通過TA系統辦理。3.4 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開放式基金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及相關賬戶資料等數據,統壹由本公司TA系統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3.5 投資人通過上證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辦理認購、申購的,其基金份額登記在投資人上海證券賬戶內,托管到該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
投資人原始基金份額因權益分派產生的基金份額,自動托管到該原始基金份額權益登記日所托管的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
3.6 托管於某壹上證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的基金份額,投資人只能委托該場內證券經營機構申報贖回。
如擬委托其他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贖回,投資人須按上證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指定交易手續;如擬委托場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贖回,須按以下第四章要求辦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
3.7 上證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有責任保證投資人基金份額托管數據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確保投資人基金資產的安全,並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轉托管
4.1 投資人可將上證所場內基金份額申請轉托管至場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也可將場外基金份額申請轉托管至上證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
該類轉托管只限於在上證所場內證券賬戶和場外以其為基礎註冊的開放式基金賬戶之間進行。
4.2 上證所場內基金份額轉托管至場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流程:
(壹)投資人在辦理轉托管手續前,應確保按照本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相關規定,已在場外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成功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註冊或開放式基金賬戶註冊確認;
(二)投資人在上證所場內轉出證券經營機構處提出基金份額轉托管申請,註明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代碼、證券賬戶號碼、基金代碼和轉托管數量;
(三)本公司TA系統受理轉托管申報,記減投資人證券賬戶基金份額,同時相應增加開放式基金賬戶基金份額;
(四)投資人自申請日起兩個工作日後,可在場外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查詢到該轉托管轉入基金份額。
4.3 場外基金份額轉托管至上證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流程:
(壹)投資人在場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提出基金份額轉托管申請,註明轉入方(上證所)代碼、開放式基金賬戶號碼、基金代碼和轉托管數量,其中轉托管數量應該為整數份;
(二)本公司TA系統受理轉托管申報,記減投資人開放式基金賬戶基金份額,同時相應增加證券賬戶基金份額;
(三)投資人自申請日起兩個工作日後,可在上證所場內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經營機構處查詢到該轉托管轉入基金份額。
第五章 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
5.1 上證所場內認購處理流程: (壹)T日,投資人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向上證所系統申報基金認購申請,認購以金額申報;
(二)T日日終,上證所將日間全部場內認購申報數據傳送本公司;
(三)T日日終,本公司對當日上證所場內及場外認購數據壹並進行處理,生成認購交易待確認數據傳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認購確認數據,生成認購交易回報數據傳送上證所;
(五)T+1日日終,上證所將認購交易回報數據發送相關證券經營機構席位。
基金募集期內的每個認購日均按上述流程滾動處理,基金募集結束時按以下流程處理:
(壹)N日,基金發售終止日(最後壹個發售日);
(二)N+2日(N+2日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則順延至N+3日),本公司將基金募集期內全部有效的上證所場內、場外認購數據發送基金管理人做最終確認;
(三)N+3日(N+2日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則順延至N+4日),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最終認購確認數據完成基金募集結束處理,並將認購確認結果傳送上證所和基金管理人;
(四)N+3日(N+2日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則順延至N+4日)日終,上證所將認購基金份額確認結果發送相關證券經營機構席位;
(五)N+4日(N+2日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則順延至N+5日),本公司將基金募集資金由基金認購專戶劃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將其劃入基金募集驗資戶。
5.2 上證所場內申購與贖回處理流程:
(壹)T日,投資人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向上證所系統申報基金申購與贖回申請,申購以金額申報,贖回以份額申報;
(二)T日日終,上證所將日間全部場內申購與贖回申報數據傳送本公司;
(三)T日日終,本公司依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對當日上證所場內、場外申購與贖回數據壹並進行處理,生成申購與贖回交易待確認數據傳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申購與贖回確認數據,進行申購與贖回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生成申購與贖回交易回報數據傳送上證所;
(五)T+1日日終,上證所將申購與贖回交易回報數據發送相關證券經營機構席位。
5.3 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所得基金份額應為整數份,不足壹份基金份額部分的認購、申購資金零頭由證券經營機構返還給投資人。
第六章 權益分派
6.1 投資人在權益登記日(R日)之前(不含R日),可以通過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經營機構,進行基金權益分派方式(紅利再投資或現金紅利)申報。
6.2 基金管理人應於權益分派公告前,預先向本公司提交權益分派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於R日規定時點前,將最終確定的分紅比例方案通知本公司。如在規定時點後修
6.3 本公司TA系統按照《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相關規定,辦理上證所場內、場外基金份額的權益分派。
第七章 資金結算
7.1 本公司對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及場外認購、申購與贖回等業務的結算參與人采取統壹多邊資金凈額結算方式,通過其在本公司開立的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相關資金交收。
7.2 本公司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可對證券交易所場內、場外認購、申購與贖回采用其他資金結算方式。
7.3 對於證券經營機構以交易席位上報的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申報,本公司根據申請當日的交易席位與結算參與人的對應關系,確定申請當日的資金清算路徑,以及相關交易席位認購、申購與贖回適用的代理費率。
在清算日和交收日,本公司按申請當日的資金清算路徑來進行相關資金的清算和交收。
7.4 對於通過證券交易所場內及場外進行的基金認購,其資金交收遵循“先滿足申購贖回資金交收,後滿足認購資金交收”的原則。
結算參與人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本公司按照結算參與人提供的無效認購明細對交易所場內、場外認購數據統壹進行無效處理;結算參與人不按時提供無效認購明細的,本公司按交易所場內、場外認購數據申報時間先後的逆序,對交易所場內、場外認購數據統壹進行無效處理。
7.5 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資金結算流程:
(壹)T日,證券經營機構向上證所申報基金認購、申購與贖回申請;
(二)T+1日,本公司TA系統對T日交易所(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及場外認購、申購,以及T-N+2日(N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贖回交收周期,N≥2)贖回申報數據進行合並,軋差出資金清算凈額,並將相關明細到席位的資金清算結果通知結算參與人;
(三)T+2日,結算參與人根據資金清算結果,通過在本公司開立的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相關資金交收。
對申購業務,T+2日結算參與人向本公司上繳扣除不足壹份基金份額部分的申購資金零頭之後的實際申購資金。
對認購業務,T+2日結算參與人應將全額認購資金上繳本公司;N+4日(N+2日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則順延至N+5日),本公司將不足壹份基金份額部分的認購資金零頭返還給證券經營機構,再由證券經營機構將其返還給投資人。
改分紅比例方案的,應重新確定權益登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