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國擁有的壹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壹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壹個國家的貨幣,借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壹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2.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3.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4.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準,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壹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壹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5.外匯交易平臺指外匯市場上的壹些具備壹定實力和信譽的獨立交易商,不斷地向投資者報出貨幣的買賣價格(即雙向報價),24小時交易除了法定節假日,並在該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平臺可以持有自有資金與投資者進行交易,在市場成交稀交的時候,買賣雙方不需等待交易對手出現,只要有平臺出面承擔交易的"對手方"即可達成交易。這樣,會形成壹種不間斷的買賣,以維持市場的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