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壹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準備註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選擇壹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壹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麽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壹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壹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法律規定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壹)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