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擴大了遺產範圍,由列舉及兜底變為概括或者除外;
2、新增了喪失繼承權及寬恕制度;
3、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4、新增打印遺囑與錄像遺囑為法定的遺囑形式;
5、擴大代為繼承人範圍,侄甥可代位繼承遺產;
6、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
繼承所需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在公證處網站下載,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並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綜上所述,遺產繼承人有順位為了正確理解新增的這條規定,首先要知道在中國法定遺產繼承人制度中壹直存在先後順序的規定,並且民法典繼承編並沒有對這壹順序的規定進行更改。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第壹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繼承遺產新增規定在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兄弟姐妹已經去世的情況下,本該由兄弟姐妹繼承的那份遺產,可以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壹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