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退休費用以市、縣(市)為單位實行社會統籌,並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全省統籌。
國營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基金的統籌,按省政府魯政發[1986]127號文件規定辦理。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制工人,按有關規定執行,均不作為統籌對象。第二條 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項目暫定為:
(壹)職工的離休費、退休費和長期支付的退職生活費;
(二)上述人員按規定應發放的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以及生活補貼費;
(三)其他需要列入統籌的項目。
暫未列入統籌的,仍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待條件具備時,再逐步增加統籌項目。第三條 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的籌集,本著“以支定籌、略有結余”的原則,根據統籌項目需要,以統籌範圍內所有企業的全部固定職工工資總額加離、退休費總額或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壹定比例提取。
統籌基金提取比例可壹年壹定,也可壹定幾年。統籌基金提取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當地勞動、財政部門研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四條 統籌基金由企業按月繳納,實行先存後用。企業應按本辦法預交壹個月的統籌基金,作為周轉金。第五條 企業按照規定比例提取的統籌基金,應於每月十日前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部分5%的滯納金。
統籌基金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不繳納各種稅金、基金和附加費。第六條 統籌基金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統壹籌集、統壹管理、統壹使用。統籌基金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委托企業開戶銀行以“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劃轉。存入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在銀行開立的“職工退休費用統籌基金”帳戶,專款專用。
存入銀行的統籌基金按國家規定計息。所得利息連同滯納金壹並轉入退休費用統籌基金專戶。第七條 統籌的職工退休費用,由企業按月發放。企業應於發放退休費五日前,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花名冊及應領取的退休費金額報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審核後,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通知開戶銀行撥付。第八條 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由各級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負責。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也可建立相應職能部門或設專職人員負責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
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因統籌退休費用工作所需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由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編造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從統籌基金中列支。第九條 各級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應建立並嚴格執行統籌基金的收繳、存儲、管理、支付等項制度,加強財務管理。第十條 各級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受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並接受上級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的業務指導。
各級勞動、財政、審計、銀行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統籌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第十壹條 統籌單位發生破產、合並、分立等情況時,原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統籌基金和其他費用,應由新接受單位負責。沒有接受單位的,原則上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主管部門負擔確有困難的,經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核準,從統籌基金中解決。第十二條 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試行辦法執行。第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