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於向個人和公司客戶發行本外幣的存單和存折;
2.辦理本外幣儲蓄、匯兌、理財、代理國債、基金、保險、代收代付、質押貸款、個人信貸、信用卡等個人業務時。,在相關業務單據上蓋章;
3.為公司業務發布的重要文件和聲明;
4、對於個人和企業業務已經收到或支付的現金收入,支付業務相關憑證;
5.賬單、憑證、通知、收據等。用於個人和公司業務確認已預訂或已處理的轉賬業務;
6.用於銀行部門處理企業出具的單據或報表。
二、財務專用章的規定如下:
1.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核算中心為各單位統壹刻制印有單位名稱和“核算中心(序號)”字樣的財務專用章,經單位領導授權後使用。原單位財務專用章僅限於內部財務管理,不用於銀行結算。為此省財政廳還專門寫了壹篇文章來規範。
2.核算中心嚴格限定財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采取與會計主管印章雙重管理、保險櫃單獨存放等措施,確保印章安全。
3.公司開戶時的戶名為公司法定名稱,預留銀行印鑒為公司財務專用章、負責公司會計核算的會計部門會計主管印鑒、公司確定的財務負責人印鑒。其中,財務專用章由會計核算中心會計部保管,單位財務負責人印章由單位報銷人員保管,每次報銷時核實無誤後才在支票上蓋章。
4.銀行賬戶開立後,經單位批準,並在開戶申請書上加蓋單位公章,方可使用。中心和公司持有的三枚印章加蓋完整,公司銀行賬戶的使用才有效,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順序,逐欄、壹次性全部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