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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的信托制度

信托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壹,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地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謂信托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任將財產交給受托人占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托,不視為壹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托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壹為信托委托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並非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托受益人,即雖不占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托財產即信托標的物。

因此,信托可以理解為信托委托人將信托財產交給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誌來支配的權利,只是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托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

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是中國信托實踐的開始。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確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則,信托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托財產獨立性原則、信托公平原則、信托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

美國是投資基金比較活躍的國家,然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並沒有精確、統壹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定義,在許多場合,只是壹種籠統、寬泛的稱謂。它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多個企業、居民募集資金,集合之後投向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權,或購買其它形態財產(如不動產物業),以獲取的收益向投資者分配。它不僅包括非上市公司(已處於穩定發展階段)投資基金,也包括了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房地產投資基金(REIT)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