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產業導向,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有利於節約土地和資源綜合利用,有利於環境保護和改善建築功能的,用於建築物墻體的建材產品。第三條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應當遵循技術創新、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發展目標和措施,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有關措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墻體材料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墻體材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宣傳,引導公眾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對在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墻體材料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鼓勵與扶持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作用,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第八條 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公布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並公布墻體材料產業導向。第九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設計規程、施工技術規程、標準圖集和驗收標準。第十條 鼓勵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築渣土等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以及江河淤泥開發、生產新型墻體材料,鼓勵優先發展自保溫墻體材料,逐步實現資源循環利用、清潔生產和建築節能。第十壹條 研究、開發新型墻體材料,投資建設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進行技術改造,以及粘土實心磚和粘土空心磚生產企業轉產新型墻體材料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補貼。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應用項目,符合循環經濟或者建築節能要求的,除按前款規定享受補貼外,並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節能減排專項引導資金的扶持。第十二條 企業開發新型墻體材料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生產經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使用經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政策。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墻體材料主管部門確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示範項目、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示範房建設及試點工程,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補貼。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墻體材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和支持農村居民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規劃指導。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對墻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受理有關舉報和投訴。第十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粘土實心磚;城鎮範圍內禁止生產粘土空心磚。
城鎮範圍內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墻、筒體等)結構的建築工程,還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磚。
本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粘土空心磚和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具體範圍,由設區的市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