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基金怎麽算的呀?什麽時候上繳的?到哪裏交呢?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2%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中安置的殘疾人,可計入本單位殘疾人就業人數。 城鎮個體工商戶也應當承擔助殘義務,安排殘疾人就業。 安排1名盲人或其他重度殘疾人就業,按2名計算。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年度差額人數繳納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按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全額標準計算繳納。 保障金計算公式為:年度應繳納保障金=(單位在職職工總數×2%-在職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按年度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營業額的2‰繳納保障金。各地也可以根據本地城鎮個體工商戶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等具體情況,以不超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營業額的2‰為限,確定若幹定額標準征收。 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核定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數額。 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包括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由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會同同級地稅等部門征收;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城鄉其他經濟組織應當繳納的保障金,由縣(市、區)地稅部門負責代征;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保障金,由縣(市、區)地稅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逐步實施代征;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地稅局直征局)管轄的納稅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由自治區地稅局直征局負責代征。 保障金每年征收壹次。地稅部門可以在征稅過程中壹並征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