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壹)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醫用材料目錄和支付標準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二)在除急救以外的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三)吸毒、打架鬥毆、違法犯罪等造成的醫療費用。;(4)因自傷、自殘、醉酒、戒毒、性病(艾滋病除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五)因美容整形、生理缺陷發生的醫療費用(學生和兒童先天性疾病除外);(六)第三方責任造成的非疾病醫療費用;(七)境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八)因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交通事故能夠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行為人逃逸或者無第三方責任人的相關證明,未享受相關賠償的,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政策依據:《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令號成都市人民政府155)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08日。
法律客觀性: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制定,並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組織開展循證醫學和經濟學評價,並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