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機場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和解決機場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的安全和運行管理以及機場地區的治安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公安、無線電管理、港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場管理工作。第六條機場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優質服務、團結高效的原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場場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總體布局,保護機場場地。第八條機場總體規劃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者機場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編制。
編制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征求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駐地單位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機場總體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後實施。第九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根據機場安全運行和發展的需要,對機場周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施規劃控制。第十條機場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機場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在機場區域外的機場總體規劃範圍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許可前,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壹條機場基礎設施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者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建設;機場周邊的基礎設施由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規劃和建設。第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總體規劃,制定詳細的通信網絡規劃,明確機場所需通信設施在機場內的位置,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公共通信網絡機房、管道、電纜架等通信設施,供通信運營者有償使用。
通信運營者在機場內鋪設管道、安裝設備,應當征得機場管理機構同意,並符合機場通信網絡詳細規劃。第三章安全與運行第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安全與運行實施統壹協調管理,負責建立健全機場安全運行責任制,組織制定機場安全運行規章制度,保障機場安全投入有效實施,監督檢查安全運行,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現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保障機場安全運行,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現場單位在發現影響機場安全運行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向機場管理機構報告。第十四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和機場所在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形成聯動機制。第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公安、經濟和信息化、消防、民政、衛生、交通、市政公用、通信、電力、地方駐軍、機場駐場單位等簽訂應急救援互助協議。,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日常維護。第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應急預案組織機場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第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現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及標準配備消防車、消防員和消防器材等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並加強日常管理。第十八條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和車輛應當出示機場控制區有效護照,接受安全檢查,在限定區域內活動,服從管理。第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航空貨物和航空郵件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登機前應當依法接受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