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法律法規。進壹步完善以《煤炭法》為主體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煤炭準入管理制度,嚴格煤炭地質勘查、開辦煤礦及煤炭經營準入。貫徹落實《若幹意見》,制定和完善與之配套的產業政策、制度和標準。
2.完善經濟政策。切實落實中央財政對國有重點煤礦增值稅定額返還和所得稅返還政策。加快煤炭稅費制度改革步伐,把煤礦企業稅負降到合理水平。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將資源、環境、安全、勞動力、轉產發展等費用足額納入生產成本。推進電煤價格與市場價格並軌。
3.加強行業管理。加強煤炭行業管理機構建設,科學確定職能,充實和加強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優化政策環境,加強對煤礦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管理。積極推進山西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工作。
4.強化規劃調控。強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大型煤炭基地建設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的作用,規範煤炭勘查開發秩序,加強煤礦基本建設管理,調控煤炭生產開發布局和建設規模,防止煤炭產能過剩。加強規劃隊伍建設。適時對規劃進行滾動調整。
5.擴大對外開放。在煤礦重大裝備國產化、煤礦災害防治、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煤層氣開發、煤炭氣化液化等領域,鼓勵外資企業與國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和經濟合作。煤炭出口調控在合理水平,增加東南沿海地區煤炭進口。支持有條件的煤炭企業到境外開發煤炭。
(二)推進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和煤炭企業整合
1.加強資源勘查。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優先保障煤炭資源勘查需要,重點用於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特殊和稀缺煤種礦區普查和必要的詳查。提高勘查質量,完善儲量評估制度。
2.建設大型煤炭基地。在大型煤炭基地內以建設大型煤礦為主,優先建設特大型露天煤礦和安全高效現代化礦井,嚴格控制小型煤礦建設。國家給予適當國債資金補助,重點支持大型煤炭企業兼並整合中小型煤礦。
3.構建大型煤炭集團。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鼓勵煤炭企業聯合重組,引導形成產能億噸級和5000萬噸級的大型骨幹企業。鼓勵有優勢的煤炭企業實行煤電聯營或煤電運壹體化經營。
4.促進小型煤礦整合。產煤地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型煤礦整合規劃和控制目標,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繼續依法關閉布局不合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煤礦。
(三)促進煤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
1.加強煤運通道建設。重點加強晉、陜、蒙、寧、黔煤炭鐵路外運通道及北方煤炭港口建設,合理布局礦區鐵路支線、礦區公路。加快鐵路體制改革,吸引社會各類資金特別是優勢煤炭企業的投資,參與運煤通道建設。
2.鼓勵發展坑口電站和低熱值燃料電廠。做好與電力規劃的銜接,合理規劃壹批大型坑口電廠。在水資源許可的條件下,增加晉、陜、蒙、寧、黔、皖電力建設規模。低熱值燃料電廠建設納入國家電源建設規劃,優先予以核準。
3.大力發展煤矸石建材。將煤矸石、粉煤灰生產建築材料納入國家建材發展規劃,完善生產和使用煤矸石墻體材料的財稅優惠政策,引導煤矸石墻體材料快速發展,促進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土地資源。
(四)優先發展煤炭科技教育
1.加強科技攻關。國家列專項支持煤炭工業科技基礎研究,支持***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發和攻關。鼓勵企業與科研院所加強協作,開展技術創新,建立煤礦重大技術裝備引進、消化吸收協調機制,加快推進國產化。
2.提高職工素質。國家制定煤礦特殊工種定員標準和培訓標準。大中專院校要通過減免學費、設立煤炭專業獎學金、校企對口招生等措施,擴大生源並提高教學質量。企業通過加強職業技術學校建設、改變用工制度、提高技術人員待遇等措施,盡快提升煤礦職工隊伍素質。
(五)加強煤礦安全綜合治理
1.健全安全生產法制。抓緊完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大對重特大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處罰力度。加強安全執法,協調聯合執法,提高執法能力、執法水平和執法權威性,做到違法必究、令行禁止。
2.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建立產煤地區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制度,把百萬噸死亡率、安全人員配備和安全培訓等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認真落實傷亡事故經濟賠償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制度。
3.繼續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堅持企業負責,政府支持的原則。企業要提足用好生產安全費用,加快安全技術改造。國家繼續安排國債資金,重點支持特殊困難煤礦以“壹通三防”為主的安全改造、瓦斯綜合治理和科技攻關試點工程,以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4.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進壹步理順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政府監管與企業管理等方面的關系,明確職責,加強協調。搞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強化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