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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的作用和意義

失業保險能夠更好地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這是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每個人都不能保證自己這輩子都不會失業。失業保險是我們失業後的壹種保障,對失業者來說非常重要。

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失業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緩解個人暫時的經濟壓力,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是根本。對於失業工人本身來說,他們的基本生活可以通過領取基本失業保障基金來保證。如果他們想學著跳槽,這個時候我們至少可以得到基本的保障。

失業保險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建立,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者是滿意的:就業不因自己的意誌而中斷;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工作要求;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的三個條件履行繳費義務1年,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月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貼,即支付給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為失業人員實施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機構或者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1%至1.5%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本人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以下項目組成: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財政補貼;

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助金組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重要的是失業保險,失業人員只能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