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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紡織資金周轉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提高紡織出口產品的質量、檔次、加工深度和競爭力,增強紡織出口產品的創匯潛力,促進國家外匯收入的穩定增長,根據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設立中央紡織產品重點出口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紡織基金”),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紡織基金是國家調節和促進紡織品出口的經濟杠桿。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紡織基金由外經貿部統壹管理,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第三條紡織資金使用的基本原則是:

(1)確保創匯的特殊支持。輕紡基金的使用必須與出口掛鉤,專項用於擴大出口創匯能力,提高出口產品的質量、檔次和加工深度,以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

(二)註重效率,擇優安排。紡織基金的使用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落實相關配套條件,優先安排出口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重點是周期短、投資少、見效快、創匯多的項目,特別是有市場潛力的名、優、特、新出口產品。

(三)有償周轉金,誰借誰還,凡是使用紡織基金的企業都應按期歸還,並按規定交納使用費。第四條紡織基金的使用對象是:

(壹)為各類出口企業提供紡織產品的紡織企業;

(二)直接從事紡織品出口業務的各類進出口企業;

(三)經批準使用紡織基金的其他企業。第五條紡織基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壹)以提高出口產品質量和檔次、增加出口深加工產品生產能力為重點的技術改造;

(二)支持紡織企業現有生產經營設施的更新改造和部分生產經營建設項目的補充投資;

(三)支持發展名、優、特、新出口產品;

(四)自制或購置必要的生產經營設備和用具;

(五)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其他方面。第六條外經貿部設立紡織基金循環使用專戶,專款專用,專戶管理。第七條紡織基金使用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向外經貿部申請使用紡織基金,應通過兩個渠道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外貿局(以下簡稱“省級經貿部門”)和中央直屬及各部委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具體申報和審批程序及要求是:

(壹)凡申請使用紡織基金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使用紡織基金的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紡織基金申請表,並連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省級經貿部門或總行。

(二)省級經貿部門或總行對各用戶提出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項目(附完整申請材料)報外經貿部統壹審批。

(三)省級經貿部門和總行向外經貿部申報項目應有正式文件,不能在用戶的原始電文或項目材料上簽字蓋章。

(四)使用申請經外經貿部批準後,省級經貿廳(總公司)或用戶應與外商聯系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簽訂貸款合同,辦理貸款手續。第八條紡織基金的使用年限根據投資項目的規模和效益確定,壹般為壹至二年。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第九條經批準使用紡織基金的單位繳納使用費的具體標準是:

(1)壹年以內(含壹年)的還款年利率為2%。

(2)還款期限壹年以上兩年以下(含兩年)的年利率為2.5%。

(三)兩年以上的年收益率為3%。第十條使用費按企業實際還款額返還,收取的費用返還紡織基金專用賬戶,參與循環使用。第十壹條為保證紡織基金的正常周轉,使用紡織基金的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歸還紡織基金和使用費。不能按期歸還的,從到期日起每日加收1‰的滯期費,滯期費返還紡織基金專用賬戶參與周轉。第十二條省級經貿部門和總行應加強紡織基金的使用管理,負責按時收回到期紡織基金,並連同使用費和滯期費壹並上交,以便下壹年度繼續使用。對不能收回並按時上交的單位,原則上不再安排新的貸款項目。第十三條使用紡織基金的企業應在紡織基金撥付並開始使用後,主動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有關省級經貿部門和總行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壹年度使用紡織基金項目的進展情況和經濟效益書面報告外經貿部。第十四條紡織基金的使用,要加強財務監督,建立會計制度,並主動接受當地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認真檢查紡織基金的使用情況。發現有違反借款合同、使用不當或挪用資金的,應及時糾正,保證專款專用和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