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縣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三)負責促進就業,擬訂城鄉統籌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職業資格制度等政策,協調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激勵政策。(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政策及標準,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指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六)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審核納入縣級財政統壹工資分配範圍的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補貼和退休費,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