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退保手續:
(壹)被保險人在職期間死亡。
②被保險人已在我市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後遷出其他城市定居的;
③被保險人出境定居;
(4)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離職或解除勞動關系。
被保險人在職期間死亡或者未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在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退保時辦理領取死亡救濟金手續:
(1)廣東省戶籍的參保人2011、1年7月以後才死亡,未參加我市其他市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在未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
②廣東省戶籍的參保人,在兩個及兩個以上不同統籌地區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在未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如果我市是最後參保地,在2011年7月以後死亡;
(3)在我省參保的外省戶籍人員跨省參保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未轉移的,其遺屬選擇在我省或外省社保機構之壹領取養老金和喪葬費。如果選擇在我省接收,我市是最後壹個參保地,則2011年7月後死亡。
所需信息:
(1)在職退保
被保險人註銷中國居民戶籍後出國定居的,須本人辦理並出具證明:
(1)公安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或加蓋“註銷”字樣的戶口本及其復印件;
②在港澳定居的參保人員提供港澳有效身份證及復印件,在其他國家定居的參保人員提供護照及復印件;
③本人存折或銀行卡(借記卡)(工、農、建、中、交、廣發)及其復印件(銀行卡需雙面復印)。
(2)在職死亡退保
被保險人在職期間死亡的,由其直系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辦理。
(1)死者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死亡證明,需提供以下文件之壹:
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證明及其復印件(需提供死者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B.公安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及復印件(需提供死者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c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及復印件(需提供死者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3)死者在中山開立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借記卡)(工、農、建、中、交、廣發)及其復印件(銀行卡需雙面復印);
(4)如果分配給未死亡賬戶,必須填寫聲明;
⑤代理人應提供以下身份證明材料:
A.夫妻關系的,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屬於同壹戶籍)及復印件;
B.父母或子女的,需提供戶口簿(屬於同壹戶籍)或公安局出具的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c .由第壹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人繼承的,應提交繼承公證書復印件。
⑥在中山領取死亡待遇的,提供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出具的在職、失業人員領取死亡待遇未繳證明(原件,本市戶籍不需要)和其他參保地社保機構提供的個人賬戶存儲退保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僅在中山參保的,不需要提供)。
(3)城鎮保險轉移和農村保險退出
參保人遷出本市定居,必須由本人辦理,並出具:
(1)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要求已遷出本市);
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本人存折或銀行卡(借記卡)(工、農、建、中、交、廣發)及其復印件(銀行卡需雙面復印)。
(4)異地領取退休待遇。
參保人既參加我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參加我市農村養老保險,異地領取退休待遇。參保人必須先辦理農村養老保險退保,再辦理在職退保。
在職退保必須由本人處理並由以下人員簽發:
(壹)異地領取退休待遇證明;
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本人存折或銀行卡(借記卡)(工、農、建、中、交、廣發)及其復印件(銀行卡需雙面復印)。
⑸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在職投案自首。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如需出境投案自首,必須本人辦理,並配有翻譯人員,需出具:
(1)參保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姓名、保險號、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
(2)本人終止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外國人書面申請需提供中文譯文);
③外國人提供本人護照及復印件,港澳臺人員提供護照及復印件;
(4)就業證;
⑤本人銀行存折或銀行卡(借記卡)(工、農、建、中、交、廣發)及其復印件(銀行卡需雙面復印)。
處理程序:
(1)參保人或代理人攜帶上述所需資料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退保審批手續並簽字確認;
(2)退保業務完成後,可當日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或代理人可持存折或銀行卡到開戶銀行領取保險金。
辦理時限:到貨。
註意事項:
(1)在職死亡退保註意事項:
(1)廣東省戶籍的參保人,2011年7月以後死亡,且未在我市其他城市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可在我市領取撫恤金和喪葬費。
(2)廣東省戶籍的參保人,在兩個及以上不同統籌地區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工或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人員,2011年7月後死亡,且我市為最後參保地的,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可為參保人提供死亡待遇證明,其他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可提供個人賬戶儲存額退保證明,可在我市領取養老金。
(3)在我省參保的外省戶籍居民跨省參保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未轉移的,其遺屬選擇在我省或外省社保機構之壹領取養老金和喪葬費。
選擇在我省領取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是否參保並領取死亡待遇的證明。如我市為最後參保地,則按上述①或②辦理。
選擇在外省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我市社保機構只退還個人賬戶金額,終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參保人家屬不能向戶口所在地我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未領取死亡待遇證明的,我市社保經辦機構只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
⑤只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純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不享受養老金和喪葬費待遇。
(2)我市社保經辦機構需開具在職、失業人員領取死亡待遇證明的,參保人員家屬需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證明、戶籍註銷證明、火化證明等死亡證明(證明須註明死者姓名、身份證號、死亡時間),在職、失業人員領取死亡待遇證明原則上只開具壹次;
(3)無法出示退保人本人開立的存折或銀行卡(借記卡)(工、農、建、中、交、廣發)的,可提供直系親屬或遺產合法繼承人在中山開立的存折或銀行卡;
(4)因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個人賬戶未足額記入的,退保人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處理:壹是按照現有個人養老金賬戶實際儲存額立即辦理退保;二是個人賬戶金額到賬後,辦理退保;
5】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6]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2011年7月以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撫恤金、喪葬費的支付標準根據被保險人死亡時間判斷。參保人在2011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死亡的,繳費標準為2010年全市平均工資的三倍,即養老金3382元。喪葬費3382× 3 = 10146元整。1,2012年7月以後死亡的,繳費標準為2011年平均工資(4035元)的三倍,即養老金為4035× 3 = 12105元整;喪葬費4035××3 = 12105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