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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考慮到需要了解信息的朋友比較多,我們經過多方信息采集、編輯及匯總後,提供了壹些有關的信息,想要對信息有所了解的朋友可以來這裏進行瀏覽查看。汕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汕頭市失業人員保險金申領發放及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我市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及失業人員管理,規範我市失業保險工作,確保職工失業後能及時、足額領取失業保險金,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現將《汕頭市失業人員保險金申領發放及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汕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八日汕頭市失業人員保險金申領發放及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確保職工失業後能及時、足額領取失業保險金,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汕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失業人員是指全市範圍內所有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培訓、統計和《失業證》的發放,並負責為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服務和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章 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每年向職工定期如實公布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在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及時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名單及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六條 失業人員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失業保險待遇。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手續的,每超過壹個月減少壹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壹個月的按壹個月計算)。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辦失業保險待遇,需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領取《失業待遇證》。 (壹)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合同)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失業證》或《廣東省流動人員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第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在失業人員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帶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戶口簿、殯儀館火化證明等材料,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及救濟費。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遺屬壹並領取。 第九條 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符合計劃生育分娩的失業人員,憑身份證、《生育服務證》、《出生醫學證明》及《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在分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並領取相應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章 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告知失業人員本人。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放。 第十壹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以下簡稱領取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壹至四年的,每滿壹年,領取期限為壹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壹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