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教育公正 教育平等 教育均衡 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壹個復雜的概念,何謂公平、何謂不公平很難用壹個確定性的標準衡量。在社會基本價值的追求中,公正、平等、均衡和公平的某些意義極為相近,因而很多人將教育公正、教育平等、教育均衡和教育公平混用。為了更清晰地闡釋教育公平的內涵,有必要對這幾個概念加以辨析。
壹、教育公正與教育公平
公正側重社會的“基本價值取向”,強調其正當性;公平強調衡量標準的“同壹尺度”,帶有明顯的“工具性”,用以防止社會對待中的雙重標準或多重標準,這是公正與公平的最重要區別。[1]“公正”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公平”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壹方面”。公正關涉人的價值,體現人們在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和層面所寄托的思想和價值,追求個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和諧關系,側重於“應然”層面,凸顯了理念化、理想化的公平。公平就是同等的情況同等對待,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公平的正義和正義的公平旨在闡釋公正包含了公平的尺度,同時還有正義的價值觀,進壹步講正義原則是在壹種公平的原初狀態中被壹致同意的。正像作為隱喻的詩“並不意味著詩的概念與隱喻是同壹的壹樣”[2],公平側重於個體之間利益的均衡分配,公正立足於社會的整體利益,其本質是對壹定的人際關系、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反映,公正的事情壹定是公平的,公平的事情未必是公正的。
20世紀80年代,教育公正被作為壹個重要的原則在教育倫理學中提出,當時只將教育公正的範疇局限於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行為上,從狹義的角度分析了教育公正即是教師公正,如王正平在《 教育倫理學 》壹書中說:“教育公正,就是在教育活動中,教師要公平合理地對待和評價全體合作者;其中公平合理地對待和評價每個學生,是教育公正的最基本要求。”[3] 20世紀90年代以後,學者們從更廣闊的視野來理解教育公正,比如“在現代社會,教育公正不只是教師行為的倫理規則,而且是整個教育的基本倫理原則。它規範的不應只是教師,而是涉及整個教育領域,尤其是教育制度和教育過程”。[4] 因此,教育公正變成了壹個系統的、整體的概念,關涉的不僅有教育手段方面的內容,更要體現教育目的的追求,要求從資源配置、個體個性化的全面發展、教育制度等方面來理解。近年探討教育公正的學術論文日益增多,既有制度建設層面的教育公正,也有資源配置合情合理的公平視域中的教育公正;既有政府責任擔當的教育公正,也有受教育權分配的教育公正;既有外部的教育公正,也有內部的教育公正;既有自由至上主義或絕對平等主義的教育公正,也有謀求自由與平等間平衡的教育公正。這些說明教育公正的內涵在擴大,也意味著教育公正範疇的內涵發生了實質性的轉換,即從個人美德範疇上升為了制度倫理範疇。 [5]
教育公正核心是教育制度的正義性,正義的制度保障每壹個人受教育的權利和享有應得的教育資源,使得個體都具有通過教育發展自我的機會。教育公正就是在國家與受教育者之間相互作用的層面上所表現出來的壹種權利分配上的公平 [6],它以犧牲個體意誌為代價,尋求教育制度的公***意誌。正義的教育制度強調價值取向的正當性,是保障教育公正的尺度,它規定著個體在教育活動中的尊嚴,標註了個體在教育活動中的各類權利,保障了個體教育機會的平等。正義的教育制度是基於每個人擁有通過正義分配而得到不可侵犯性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來體現人們對教育的美好追求,進而擺脫束縛教育發展的限制。那麽,公正在教育中就表現為教育制度、教育政策、教育規範等在價值取向上的正義性、現實性和群體性。教育公正不僅體現在制度上的價值追求,而且註重個體發展結果的公正。人是自然中獨特的存在,人獨特的個性在於自由,自由的發展就是其個性的發展,教育公正不能拋棄人而在虛空中尋求,教育是人的教育,人是在教育中成長發展起來的個體,那麽作為生成人、發展人的教育活動其公正性在於遵循個體身心發展的自由。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教育公正是針對社會任何成員而言所反映出來的人與人之間的分配關系,特別是依據個體所扮演的角色、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而涉及的教育資源通過教育制度適度調節的分配表現出既合理又公平的價值取向。而教育公平關乎教育活動中操作層面的事情,只需遵循同壹標準,意味著教育現實中在條件相同情況下的同等對待,強調著衡量教育利益關系上的“同壹尺度”,是對教育制度的壹種有效的補充。弄清教育公正與教育公平的區別,避免將教育公正代替教育公平,更不要將教育公平問題當做教育公正的問題來處理。
二、教育平等與教育公平
在小農經濟占主導地位的古代中國“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既“平”又“等”的思想影響深遠,但真正提出平等概念的人是法國著名思想家盧梭,他在教育專著《愛彌兒》中闡述了不管種族、等級、男女、貧窮之別,所有人壹律平等的思想,“各種身份的人都是壹樣的……自然的需要人人都是壹樣的,滿足需要的方法人人都是相同的”。[7]平等的基本詞義是均等、等同、均壹,是壹種事實判斷。究其內涵,依據盧梭的觀點,平等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自然的或者生理上的平等,起因於自然,是自然方面造成,諸如相貌、智力、性格、性別、人種、身材、能力等方面的平等,追求自然的或生理的平等完全不可能,不能夠進行道德評價也是不可選擇的。二是精神上或政治上的平等,也可以說是社會的平等,這類平等是人們活動所造成,受教育程度、貧富、貴賤、權利、義務等方面的平等,屬於可以選擇的平等,也能夠進行道德評價。“自然平等與社會平等雖然都與利益相關……但是,自然平等僅僅是利益問題……社會平等則不僅是個利益問題,而且根本上說來,是應該不應該的權利問題。”[8] 平等是壹個極為重要的價值觀念,自古以來無數先賢都將平等作為人類的最高追求,但當下意義的平等理念是基於反對傳統等級社會的先賦特權而形成,其形成是壹種歷史的進步。從個體層面來講,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平等強調的是不同社會個體在社會交往過程中需要處於同等的社會地位,享有同等的社會權益,註重權利和義務的等同性以及人格的獨立性和主體性。從社會層面看,壹個個獨立的個體構成了整個社會,社會的存在離不開個體的存在,所有社會成員在人性上的平等以及貢獻和地位的均等性,意思就是個體人對社會的基本貢獻均必不可少,個人是平等,人性更是平等。平等不僅是權利上平等的理念、制度和原則,也是在交往過程中享受同等的權益時履行同等義務的理念、制度和原則。
教育平等的基本涵義在袁振國先生主編的《 當代教育學 》壹書中有明確的分析,包含四個主要內容:第壹,人即目的,人受教育的最終目標是個體自由和諧地發展,只有尊重每壹個個體的基本人權與自由的發展,才符合教育平等的原則。第二,教育權利平等原則,這裏所謂的教育權利,指的是“受教育權利”,是相對於政治上、經濟上的平等權利而講的“教育上”的平等權利。第三,教育機會均等原則,良好的教育制度,乃是使每個人有均等的入學機會,在教育過程中有均等的對待、有均等的學業成功機會,“義務教育”的實施是在法律上對教育平等權利的補充,僅僅是為個人平等的受教育提供壹種保證。第四,差別性對待原則,由於教育的效果會因受教育者個人的天賦、機會與機遇不同,機會均等不可能機械式地實現,故要實現教育平等必然需要對每壹個個體以不同的教育待遇,但差別性原則的基本前提是,全社會中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獲得最大的利益。簡單點說,教育平等是教育民主化的壹個重要內容,指人們不受政治、經濟、文化、民族、信仰、性別、地域等的限制,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受教育權利,在事實上具有同等的受教育機會。[9]
教育平等主要是壹個反映教育活動中主體間關系的客觀事實的概念,而教育公平則主要是壹個主觀概念,是人們根據對教育平等事實狀況的主觀體驗所作的壹種評價。[10] 教育公平與教育平等是壹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教育平等強調的主要是“怎樣”,屬於實然狀態;教育公平強調的主要是“應該”,屬於應然狀態。教育平等反映的是客觀事實或現實存在;教育公平則是對這種客觀事實或現實存在的壹種價值判斷。教育平等是教育公平的前提和核心,也是教育公平的載體和實現手段,如果不能保證受教育權利和機會的平等,那麽也就談不上教育公平;如果抽掉了教育平等,教育公平就成了空中樓閣。教育公平是教育發展追求的現實目標和永恒理想,是教育平等與教育效率的統壹,是二者相互促進、不斷提高教育發展水平的有效保證。教育公平的關鍵是實施教育的原則的公平,它包括接受教育的標準和要求的公平,評價和選拔受教育者的標準和操作程序的公平,教育方式及其對待受教育者的態度的公平,從事教育的設備環境等條件的公平,教育達到的目標和實現的結果的公平,教育對個人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促進效果、程度、水平的公平。
三、教育均衡與教育公平
均衡是博弈論的核心概念,是指博弈達到的壹種穩定的狀態。均衡問題的探討主要集中在經濟學領域中。現今已經將均衡理念植入教育之中,其研究的主要焦點是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地域教育均衡問題上。
教育均衡,其實質是在平等原則的支配下,教育活動的諸因素如受教育者、教育機構等在教育活動中平等待遇的實現,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在教育群體之間平等地分配公***教育資源,以達到教育供給與教育需求的相對平衡,並最終落實在人們對教育資源的支配和使用上。[11] 教育均衡具有多層次的內涵,不同的角度和對象對教育均衡的要求各異。在個體的視角中,教育均衡表現為受教育者的權利和機會的均等,它需要通過法律法規保障每壹個人具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依賴於國家相關教育政策的制定與教育資源的合理調配而提供相對均等的教育機會和條件,以客觀公正的態度和科學有效的方法,實現教育效果和成功機會的相對均衡;在學校等教育機構看來,教育均衡指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學校之間及各教育層次之間教育資源的合理均衡配置;從整個社會發展的層面看,教育均衡指各類教育機構在教育活動中所培養的勞動力在總量和結構上與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達到相對的均衡。有了教育均衡的要求,教育領域內的弱勢群體也能夠享受到優質教育資源,從而改變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和社會身份。
教育均衡是針對現實中教育供需不平衡提出的,因而它首先意味著教育資源的均衡分配,包括社會總資源對教育的分配,也包括教育資源在各級各類教育間、各級各類學校間、各地區教育間的分配。具體來講包括生均教育經費投入、校舍、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等的配置均衡,教育的“軟件”包括教師、學校內部管理等的配置均衡。綜觀之,教育均衡主要表現為三個層面:在物質層面上追求優質資源的相對均衡配置,從而為受教育者提供相對平等的教育機會與條件,在就學過程中得到同等的對待與支持;在制度層面上保障受教育權利平等的實現,獲得平等的入學機會和就學機會;在意識層面上關註每個兒童潛能的最大程度的發揮,並為之提供最適宜的環境及條件。
從某種程度上說,教育均衡發展這壹理論是促進教育公平、推進教育民主化的重要途徑。[12] 但教育均衡發展只是壹個促進教育發展並向所有人提供保證高質量的教育的途徑,它既不是教育發展的目標,也不是教育的價值追求,均衡發展的目的是為了縮小城鄉、區域、校際、階層之間教育的差距,以提高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
總之,教育公正強調正義性,教育平等講究客觀事實,教育均衡關涉資源配置的平衡性。而教育公平包含著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的成分,它是規範的概念,是綜合教育各種內部和外部因素,對教育進行壹種現實狀況判斷,並按壹定的公平原則進行教育策略選擇。教育公平不僅涵蓋了受教育權利的公平、教育機會的均等、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更體現了教育發展中的差異性公平,教育公平不僅是壹種制度的公平,更體現為對象擁有的教育選擇權的公平。教育公平表現為壹種價值理念,同時也反映人們在教育領域中的現實狀態和理想追求。
(作者單位:長江師範學院教育科學學院,重慶 涪陵,40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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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公平與烏江流域民族教育發展研究”(項目編號07XMZ030)系列研究成果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