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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的當事人是誰?

開放式基金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註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

基金投資人是基金投資人、基金資產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場名稱也不同,如美國的投資咨詢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日本的證券投資信托公司、投資信托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和臺灣省的證券投資信托公司,而我國稱之為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通常是具備壹定條件的專業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等,負責基金資產的托管。在公司型基金運作模式下,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會聘請的專業服務機構。在契約型基金運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是基金的名義持有人。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壹般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資產。這是基金托管人最重要的職責;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轉和清算指令;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檢查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價格。

隨著基金市場的不斷擴大,基金行業內部的專業化分工也在不斷深化。基金銷售除了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還可以通過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中介機構完成。這些獨立銷售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服務,收取壹定的銷售傭金和服務費。

登記機構負責投資者賬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基金份額登記、紅利分配等具體的投資者服務。註冊機構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商業銀行或其委托的其他機構持有。

註冊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為本基金提供專業、獨立的會計和法律服務。如為註冊會計師基金年度報告提供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