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單套面積設定及其建築標準上強調住房的實用效果。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折讓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1%~3%的管理費。經濟適用房以微利價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價由7項因素(征地折遷費、勘察設計費、配套費、建安費、管理費。貸款利息、5%以內的利潤)構成。出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幾項因素綜合確定。並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1、凡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到戶口所在社區領取《沈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家庭收入情況、住房情況等材料,提交所在社區。
3、所在社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戶口等情況進行確認。確認後將相關手續報街道辦事處。
4、街道辦事處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結果報所在區、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5、 區、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初審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將復審結果返至申請人口所在社區公示5天。公示期滿後,將符合條件的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準、備案。
6、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上報的申請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準,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下發《沈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認定書》。
7、保障對象憑《沈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認定書》於3個月內在本市範圍內選購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面積不限)。3個月內沒有購買住房的,《沈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認定書》作廢,如以後購房,需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應當符合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統壹政策、統壹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總量調控”的原則。
第四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及銷售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昆明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並納入我市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第六條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市規劃局提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用地,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選擇城市基礎設施、公***設施建設條件比較完善,或由項目建設單位投資達到配套條件且在項目建成後,能投入正常使用的區域。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設計標準應充分考慮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本著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開發企業,參加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三級以上的開發資質,除土地價格以外自有資金達到項目總投資的30%以上。
招標文件的內容應包括規劃技術條件、基本戶型、公***配套設施、銷售價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