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它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經辦部門: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電話:1。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三)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2.員工非自願終止雇傭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五)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拖欠工資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扣留身份、資格、工齡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1。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1)7日內具有本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時,用人單位應持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失業保險作為繳費年限確認表(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須提供此表)。將員工檔案、戶口本、身份證、社保減免受理證明復印件或加蓋登記章的養老保險手冊(單位已辦理社保減免手續,但因結算原因,五險銀行仍顯示為參保)送至員工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當地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解除之日起60日內進行失業登記。失業登記後,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並按月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每月10、11日(遇節假日順延),失業人員持本人失業證和私章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每月22日起失業人員可憑卡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未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領取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為已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按規定予以留存。(二)其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並提交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原件)、《外埠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申請表》、 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確認表(該表由參保人提供視同繳費年限),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勞動合同或招聘用工表復印件7天內到原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後7日內,核定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在用人單位申報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信息後7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到杭州市就業服務局財務管理科(中和中路242號勞動大廈409室)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手續。失業人員辦理轉移手續後,由經辦機構將其在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保險關系中應享受的資金轉移到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基金轉出後,不得轉回享受失業保險待遇。(3)其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杭州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此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原件)、異地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失業保險金作為繳費年限的確認表(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應提供此表)、失業人員暫住證復印件、現居住地社區證明、19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勞動合同復印件或招聘表,應提交到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由市社保局參保的,應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即杭州市就業服務局)申報;用人單位在區社保所參保的,應向區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即區就業管理服務所)申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後,應當在7日內核實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原件)和2張1寸照片到受理其原用人單位信息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失業保險待遇登記,並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登記表。經辦機構受理登記審核後,應及時發放《杭州市失業保險繳費卡》。(超過規定時間者,視為返聘)。失業人員應當在其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後的次月起,於每月10、11日到其暫住地(即暫住證住址)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申請時需要攜帶《杭州市失業保險繳費證》和本人印章。失業保險僅限於我。確認失業狀態的程序僅限於我壹人,其他任何人不得為我辦理。連續兩個月未辦理失業身份確認手續的,視為再就業。(4)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壹年,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未續簽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享受壹次性生活補助。用人單位與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此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原件),19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勞動合同或就業表復印件,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認定表》(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和《農民合同制工人領取壹次性生活補貼申請表》(軍齡未享受的職工需提供退休證原件)辦理壹次性生活補貼。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後7日內,核定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壹次性生活補貼。農民合同制工人應在用人單位60日內申報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信息後7日內,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交通銀行領取壹次性生活補助。農民合同制工人領取銀行發放的壹次性生活補助時,應暫緩申請,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壹次性生活補助僅限本人。2.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1)重新就業;(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3)移居國外;(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五)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或者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七)被全日制學校錄取的;(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1)繳費時間不滿壹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2)繳費時間滿壹年的,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3)繳費時間超過1年的,每8個月增加失業保險費1個月,超過4個月(含)的,按8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辦理時限:失業人員應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並於6月10、6月11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身份確認手續,每月22日持卡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