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i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Xi人民政府2004年3月5日發布1990)根據2000年4月20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根據2004年8月5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1.第四條第壹款中的“翟寨鄉、洪慶鎮”修改為“翟寨街道辦事處、洪慶街道辦事處”。
2.刪除第六條第壹款中的“擅自在公墓外安葬的,壹經發現,由村民委員會責令其主人就地拆除”。
3 .將第十二條中的火葬區遺體運送業務交由殯儀館承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辦遺體運送業務。
4.將第十三條中的“平毀”修改為“深埋”,刪除“逾期不遷的,殯葬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就地平毀”。
5.第十四條修改為:“禁止為封建迷信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區銷售棺材等喪葬用品。”
6.第十五條修改為:“經營性骨灰公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設立。”
7.第十七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遺體或者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8.刪除第十八條。
9.第二十壹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處生產、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10.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未經批準擅自修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1.刪除第二十三條。
12.將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Xi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辦法》(1992年9月1日Xi人民政府發布《關於修改〈Xi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2004年8月22日)。根據2008年3月20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汽車維修業管理規定〉的決定》和2008年10月3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勞保基金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刪去第十三條中的“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的具有相應維修資質的維修經營者”。
(三)《Xi市建築勞保基金行業統籌管理辦法》(Xi人民政府5月4日發布,1999,165438+10月22日)根據《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勞保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10月3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等55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1.第十五條中的“勞動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2.第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建築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所有建設單位必須按本規定繳納。對拒不繳納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依法加收滯納金。”
(四)《Xi城鎮危險房屋管理辦法》( Xi人民政府1999年9月6日發布,1999,165438+10月22日發布),根據《關於修改〈Xi城鎮危險房屋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00,65438)修訂。
1.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2.刪除第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3.刪除第二十五條。
(五)《Xi建築市場管理辦法》( Xi人民政府4月25日發布,1999,165438+10月22日發布)根據2004年8月25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根據2008年3月20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和20165438年10月3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1.刪除第五條中的“從事建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和建築經營活動中的合同鑒證”。
2.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經審計”。
3.刪除第二十條中的“編制的標底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後,方可作為正式標底”。
4.第二十壹條第四款修改為:“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Xi建設項目統壹征收城建費辦法》( Xi人民政府2月26日發布,1996)。
1.將第三條第壹款、第四條第壹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Xi建設委員會”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 .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城建費用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修改為“城建費用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3.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4.刪除第七條。
5.第九條中“Xi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濟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曲江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修改為“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6.第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Xi市人民政府頒布的《Xi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1997 10 5),根據2002年4月6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1.將第壹條中的《陜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條例》修改為《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
2.第四條修改為:“河道整治和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保障河道工程安全,維護河勢穩定和行洪、通航暢通。
城市建設和開發不得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灘塗。城市規劃的河道邊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建部門確定。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3.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水工程和跨江、河、河、堤的建設項目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然後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並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4.刪除第十條第壹款中的“取水”二字,將第二款中的“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取得取水許可證後,經河道管理機關批準”修改為“取得取水許可證後”。
5.第十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砍伐護岸林。采伐護堤護岸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並完成規定的更新補植任務。”
(八)Xi人民政府頒布的《Xi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199 4月14)根據《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建築勞保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規定》(20100 113)
1.刪除第二十二條。
2.刪除第二十九條中的“強制執行或者”。
(九)《Xi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999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修改〈Xi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和《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勞保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1.第九條修改為:“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和其他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地區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防治水土流失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2.第十二條修改為:“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3.刪除第十五條。
4.第十六條修改為:“依法必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發包或者招標的,合同或者招標中應當包括水土保持內容,並按照規定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5.第十八條修改為:“依法應當準備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水土保持設施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跟蹤檢查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Xi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10、11.3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9月22日發布)。
1.將第四十二條“除繳納所欠款項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項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修改為“除繳納所欠款項外,從欠繳之日起,依法加收滯納金”。
2.第四十四條第壹款中的“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修改為“並依法加收滯納金”。
3 .將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的“價格”改為“價格”;第三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中的“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11)《Xi社會保險費地方稅收征收管理辦法》(根據2000年4月28日發布的《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勞保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等5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00 165438)。
1.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逾期繳納的,稅務機關應向繳費人開戶銀行開具《Xi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通知書》,並從繳費人賬戶中直接劃轉”。
2.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並入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修改為“依法加收滯納金”。
(十二)《Xi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2000年2月22日Xi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根據《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十五條中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修改為“依法加收滯納金”。
(13)《Xi關於禁止運輸有毒化學品車輛通過108國道黑河流域路段的規定》( 2004年3月1日政府令發布)13 Xi人民政府5月10日)根據2008年3月20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禁止運載有毒化學品車輛通行的規定〉的決定》108根據《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勞保基金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101
刪除第九條中的“扣留禁行車輛和”。
(14)《Xi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2004年第12號令發布)10 Xi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發布根據20165438年10月3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刪除第八條。
(15)《Xi禁止張貼、塗寫規定》(2005年6月5日Xi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發布,根據《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十二條中“電信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停止為其違法行為提供電信服務”修改為“電信服務單位應當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勞動教養;”刪除。
(十六)《Xi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2005年6月11日Xi人民政府第56號令發布)根據20165438年10月3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1.刪除第十九條中的“暫扣非法采砂機具”。
2.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按時繳納砂石資源費的,可以依法加收滯納金。”
(十七)《Xi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2005年8月26日Xi人民政府令第58號發布)
第九條修改為:“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應當取得組織資質證書。申請組織資格證書,應當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核發。”
(十八)《Xi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2007年2月2日Xi人民政府第65號令發布,根據20165438年10月3日Xi人民政府《關於修改〈Xi建築業勞保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十三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手續前,應當按照不超過建設工程造價2%的比例先行交存農民工工資,具體比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根據建設工程造價和農民工使用情況確定。”
(十九)《Xi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纜落地管理辦法》( 2010年7月26日Xi人民政府第88號令發布)
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電纜權屬單位承擔”修改為“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對上述有關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