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條例》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經與在自然科學基金委註冊的依托單位協商,並取得該依托單位的同意,可以申請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不得申請其他類型項目。
該類人員申請項目時,應當在申請書個人簡歷部分詳細介紹本人以往研究工作及現工作單位情況,並提供依托單位同意本人申請項目的證明,作為附件隨紙質申請書壹並報送。
3.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自然科學基金接收申請截止日期前尚未獲得學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各類項目,但在職人員經過導師同意可以通過受聘單位申請部分類型項目,同時應當單獨提供導師同意其申請項目並由導師簽字的函件,說明申請項目與其學位論文的關系,承擔項目後的工作時間和條件保證等,作為附件隨紙質申請書壹並報送。
在職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可以申請的項目類型包括: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及部分聯合基金項目(特殊說明的除外),但在職攻讀碩士研究生學位的,不得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4.正在博士後工作站內從事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需要由依托單位提供書面承諾,保證在獲得項目資助後延長其在博士後工作站的期限至項目資助期滿;或者是出站後繼續留在依托單位從事科學研究。否則,自然科學基金委不受理在站博士後人員的項目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