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辦學校征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壹審修訂草案規定,民辦學校願意以出讓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優先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民辦學校。民辦學校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投資者不要求合理回報,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待遇。
享受五大優惠政策
壹審修訂草案規定,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基本建設優惠政策,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以下五項優惠政策: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和從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取得的事業發展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托兒所、幼兒園提供育兒服務所得,免征營業稅;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企業為民辦學校貸款擔保的壹審修訂草案規定,民辦學校可以以教育設施以外的財產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但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鼓勵金融機構對民辦學校實施信用貸款,鼓勵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國有投資公司等企業和社會財團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壹審修訂草案還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並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職工的標準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