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會是代表中國教育界開展非官方教育交流與合作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配合“科教興國”國家戰略的實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積極促進我國教育界與其他國家(地區)教育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的發展,增進各國(地區)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大木倉胡同37號。郵政編碼:100816,辦公地點: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60號。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促進中外各級各類學校之間建立和發展校際聯系、交流與合作;
(二)與國外教育機構和院校合作,開展各級各類教育人才的培訓;
(三)舉辦多邊或雙邊國際教育會議、研討會和展覽;
(四)承擔外國教育機構資助的教育項目;
(五)承辦中國市政府委托的教育合作項目;
(六)聘請外籍教師來華任教;
(七)組織海外教師、學生和教育工作者來華學習、考察、訪問;
(八)派遣中國教師到國外任教或學習;
(九)組織中國各級教育工作者出國進行綜合性或專業性的教育訪問和考察;
(十)承辦留學咨詢業務;
(十壹)組織編輯出版介紹中國教育的重要出版物;
(十二)籌集國際教育交流資金;
(十三)協助地方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和團體成員單位開展教育交流活動。第七條協會接受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願意接受協會賦予的任務;
(三)在社會上有壹定影響的教育事業單位。
第九組成員加入程序是:
(壹)向協會辦公室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總裁的批準;
(4)會員證須由協會秘書處發出。
第十條董事由集團成員所在單位選舉產生,董事和集團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董事和集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團體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團體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不能完成協會交辦的相關工作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團體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罷免。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總裁和副總裁;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計劃;
(四)選舉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壹般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組成。
由選舉產生,在立法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立法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計劃;
(五)討論和表決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協會的秘書處、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監督協會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八)監督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兩年或三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至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
(2)在教育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協會秘書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會見有關方面的重要人士,討論重要事項,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五)代表常務理事會作工作報告,提交下壹次理事會工作計劃;
(六)批準會員單位的吸收和退市;
(七)批準協會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二)協調秘書處各辦公室和成員單位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協會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批準;
(五)決定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負責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七)受會長和副會長委托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壹)政府專項撥款和專項資助;
(二)國內外資助和捐贈;
(三)開展有償服務交流活動的收入;
(四)會費;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壹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社團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民政部有關部門批準後生效。第三十八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九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批。
第40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本會經團體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