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基金在發行時會在合同裏寫明:預警線和平倉線。
也就是說,當基金跌到約定的凈值時,觸發預警線,此時基金壹般會降低持倉比例。如果繼續下跌,也會觸發平倉線,直至清盤。
基金清盤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終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
2.存續期間,基金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者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人民幣,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終止。3.基金經基金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
4.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消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管理人,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機構承接其權利和義務。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消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托管人,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托管機構承接其權利和義務。
7.由於投資方向變更引起的基金合並,撤消。
8.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基金終止,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契約的有關規定對基金進行清算。
開放式基金需要清盤的情形:
(1)根據基金契約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如臺灣規定,證券投資信托契約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證券投資信托契約之約定。
(2)持有人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如英國規定,經特別決議通過,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香港開放式基金的清盤也需要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
(3)主管機關取消開放式基金許可的情形:
①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書面申請。英國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董事向金融服務局(FSA)申請取消授權,在FSA同意的情況下,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
②設立不當或變得不當。如荷蘭規定,如果發現原設立申請的材料不正確或不完全或由於情況變更使得同等條件下設立申請將被拒絕,財政部可以取消許可。
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備法定的條件。如韓國規定,在委托會社(基金管理人)被取消業務資格、解散等情況下,而又未被財務部長官命令移交的情況下,可以廢止信托契約。
④基於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如臺灣規定,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托契約為宜者,證管會得命令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