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信息產業部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重點及本辦法規定程序,從項目庫中篩選項目報請財政部批復電子發展基金使用計劃,並在收到財政部批復後及時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
第十壹條 電子發展基金開支範圍包括項目經費和管理費用。
(壹)項目經費:是指用於項目技術研究開發的各項必要支出,主要包括:專用設備購置使用費、勞務和委托業務費、差旅和會議費、出國費、 印刷和手續費、咨詢和培訓費、郵電費等。
1.專用設備購置使用費:是指項目技術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含專用軟件、配套資料)而發生的專用材料費、專用燃料費和電費等。
2.勞務和委托業務費:是指項目技術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與項目研發直接相關的勞務費用,如研發補助、稿費、翻譯費、評審費以及支付給外單位的委托業務費等。
3.差旅和會議費:是指項目技術研究開發過程中進行測試、考察、調研、交流等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和組織實施研討、咨詢、協調活動發生的會議費等。
4.出國費:是指項目技術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如研究人員國際考察、培訓、交流費用等。
5.印刷和手續費:是指項目技術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費、文獻檢索、專利申請和其他知識產權事務手續費,以及技術研究開發成果的測試、化驗、樣品加工和鑒定手續費等。
6.咨詢和培訓費:是指項目技術研究開發過程中與項目研發直接相關的咨詢費、培訓費等。
7.郵電費:是指在項目技術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信函、包裹、貨物等物品的郵寄費及電話費、電報費、傳真費、網絡通訊費等。
(二)管理費用:是指電子發展基金管理工作中發生的未納入信息產業部部門預算的各項必要支出,包括辦公費、會議費、勞務費、咨詢費、委托業務費以及創業投資項目委托管理費等。
管理費用按不超過當年財政部批復的電子發展基金使用計劃的3%列支。
(三)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電子發展基金主要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創業風險投資三種方式。
(壹)無償資助方式。
1.用於對中小企業研究、開發及中間試驗階段的必要補助。項目承擔單位需配套等額以上自有資金。
2.用於對行業內大型企業和對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影響深遠的重點研發項目的必要補助。
對建立電子信息產業自主創新體系影響深遠,並對提高產業競爭力作用顯著的重大項目,電子發展基金可持續給予重點支持。
重大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是自主創新能力強、有能力進行持續大規模研發投入的企業或由類似企業牽頭組織的技術研發聯盟、技術標準合作組織(以下簡稱企業聯盟)等。承擔單位應當有清晰、詳盡、合理的研發規劃,分階段研發目標可行,研發隊伍相對穩定,研發資金來源及分階段投入計劃明確。以企業聯盟作為電子發展基金項目承擔單位的,應當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明確的運行機制和完善的聯盟章程,各成員單位研發投入均有保障,聯盟內部成果分享機制明晰。對此類項目,通過初次專家評審即應確定支持對象、資助規模。資金初次投入後,財政部、信息產業部根據階段性目標考核評估結果確定是否繼續投入。
(二)貸款貼息方式。
用於對創新型信息技術在全社會推廣示範以及成熟型信息技術在其他行業典型應用項目的貸款貼息補助。
(三)創業風險投資方式。
創業風險投資方式以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電子信息產業為主要目的,用於對處於種子期和起步期創業企業的風險投資。
電子發展基金創業風險投資管理比照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創業風險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電子發展基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年度終了,信息產業部將電子發展基金決算納入部門決算報送財政部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