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貪汙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50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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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解釋
姓名:訛拼音:tān wūㄊㄢㄨ朱茵
基本解釋
◎腐敗tānwū【腐敗;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金錢
詳細說明
也叫“腐敗”。也就是俗稱的“貪”。1.貪利忘義。來源:《莊子·秋水》:“不借人,不吃太飽,不貪小便宜。”《淮南子·真訓》:“夫聖人,食以胃,衣以形,儉以己。貪腐之心可笑嗎?”例:袁克丹秋《柴靜紀·求是》:“言明,行濁,心貪。”②指貪利忘義的人。來源:《後漢書·周舉傳》:“拒腐離惡。”例:清·納蘭性德《陸水閣雜識》卷二:“使君擇武,不使君擇貪。”張《民國釋》:“至於近世,墨官欲朝,貪道。”(三)利用職權非法獲取財物的。來源:《漢風·石豐傳》:“中國出使西域的人數太屈辱或太腐敗,受外國之苦。”《後漢書·涼官傳·楊秋》:“天下大旱之時,奏長官殘忍貪婪者,皆革職。”《舒威崔秀傳》:“[崔庶人]因貪而腐。”例:浩然《晴天》第44章:“我餓了,妳死了嗎?哦,對了,妳壹定是開著大車侵吞了動物飼料。”
編輯此段落概述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編輯本段構成貪汙罪,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行使壹定的職權,履行壹定的職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2、侵害的是公共財產,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3.主觀上有犯罪故意。4.行為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在職務範圍內,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掌管、管理、處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什麽是貪汙、盜竊、詐騙、以其他方式“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負責、管理、處理的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竊”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秘密取得,將自己負責、管理、處理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詐”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他手段”是指除貪汙、盜竊、詐騙以外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手段。
編輯此段落定義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受托人員”是指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以及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受委托,具有與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占有管理、經營的國有財產相同的便利條件,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應以貪汙罪論處。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相勾結,勾結貪汙的,以貪汙罪的* * *犯論處。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交,不得上交。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編輯此段為挪用公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關於貪汙罪的規定: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第壹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編輯此段懲罰
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交,不得上交。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編輯本段的歸檔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1,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2.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贓款贓物、罰款沒收物品、暫扣款物等情節,以及貪汙、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惡劣手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