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周期為每月1-10,對受理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審核當月的征繳數據。每月11至當月最後壹個工作日為受理申報單位時間。
繳費單位如有人員增減,須在當月及時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年度申報不接受當月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每月10日,社保經辦機構核實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向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壹般錄用新員工當月15前報到的單位,按全月發放;16之後報的話,發半個月工資,合同從下月初開始,這樣企業就可以免交壹個月的社保基金(公司出很大壹部分)。所以企業每個月繳納社保基金的日期大多定在20號之後。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個月支付的金額。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暫確定應付金額。繳費人完成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壹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