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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本辦法所稱的受益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委托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代理人是指以代理方式負責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的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和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法人,托管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投資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法律依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委托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代理人是指以代理方式負責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的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和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法人,托管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投資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職業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從具有相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中選擇。

第四條職業年金基金實行集中委托投資運營管理。其中,中央國家機關和在京直屬機構的職業年金基金由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托管,地方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托管。代理人可以建立壹個或多個職業年金計劃,並根據計劃評估和計算收益率。如果建立了多個職業年金計劃,也可以實行統壹的收益率。壹個職業年金計劃應該只有壹個受托人和壹個托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選擇適當數量的投資管理人。職業年金計劃的基金財產可以由設立投資組合的投資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直接投資於養老金產品的受托人管理。

第五條職業年金計劃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職業年金計劃委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分別與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簽訂職業年金計劃委托管理合同。職業年金計劃的委托和受托管理合同應當由受托人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職業年金計劃確認函並給予註冊號。職業年金計劃的名稱、註冊號和投資組合代碼應當按照規定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