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組織殘疾評定。經認定、評定或鑒定為殘疾人的,到戶籍所在地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辦理《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憑殘疾證享受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待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使殘疾人事業與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規劃、計劃的制定與實施工作,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協助政府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並負責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全社會應發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公安、司法、民政、交通、商業、郵政、電信、城建、衛生、房產、公用、電業等部門,應在各自的管理範圍內,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
殘疾人的法定撫養、扶養、贍養和監護人,應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和國內、國外組織及個人資助殘疾人事業。
提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開展幫扶貧困殘疾人活動,逐步建立和完善助殘包戶扶貧制度。
殘疾人聯合會經批準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助殘募捐活動,社會各界應予以支持。第八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方面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壹切單位、個人都有權制止和糾正,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強殘疾預防,並按國家和省確定的康復工作方案,制定計劃,分級負責,采取切實措施,完成各項殘疾人康復任務。
殘疾人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醫療費用,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範圍內,屬於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和醫療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承保單位按規定承擔;屬於社會救濟對象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地方財政應保證殘疾人康復匹配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殘疾人特殊教育事業加強領導,統壹規劃,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市和有條件的縣(區)應設立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小學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各級各類學校對符合國家錄取規定的殘疾學生,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接收。第十壹條 對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家庭的子女應減免雜費。
市、縣(區)設立的“寒窗基金”應優先向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在學子女借貸。第十二條 殘疾人專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殘疾人特點和市場需求免費開展各項職業技術培訓;社會職業培訓機構應免費接納殘疾人參加培訓,並給予生活方面的照顧;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訓練,不斷提高其崗位技術水平。第十三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招用聘用人員時,應招、應聘的殘疾人考試、考核合格,符合其所報崗位要求的,應予以招用、聘用。對招用、聘用的殘疾職工,應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並給予必要照顧。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由辭退殘疾職工。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制定專門政策和措施,避免殘疾職工失業。
有生產任務的企業或企業改組、改制,應盡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對企業因關停並轉而失業的殘疾職工,有關部門和企業應妥善安排好其生活,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對失業的殘疾職工,市、縣(區)政府應優先安排其再就業。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數)安排具備就業條件的殘疾人就業。每少安排壹名殘疾人,按上年度本地工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用於扶持殘疾人就業和與殘疾人就業有關的其他開支,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