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勞動關系的程序
大多數工傷案件都存在勞動關系不清的問題。因為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必備要件,不能證明勞動關系就談不上工傷案件的其他程序。所以在勞動關系不明確的情況下,勞動關系的確認就成了第壹步。
通常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如果法院以勞動爭議為由受理和駁回申請)。
2.工傷認定程序。
用人單位未在工傷事故發生後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只能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壹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委員會提出工傷認定。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後,工傷認定委員會有權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材料決定是否受理。工傷認定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如果決定認定為工傷,就已經過了工傷賠償案件最重要的壹步;如果不認可,不要灰心,還有機會。記住,從送達的第二天起,可以向工傷認定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帶薪停工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停止接受待遇並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間。帶薪停工期包括不穩定期和恢復期。嚴格來說,帶薪停工期並不是法律所稱的程序。但由於某些情況下會耗時較長,且帶薪停工期間無法進行下壹道工序,所以在此寫成壹道工序。帶薪停工的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但帶薪停工的期限可以認定。因為不同的意外對他們的傷害是不壹樣的,持續時間要根據個案來定。
勞動能力鑒定。當勞動者的帶薪停工已經過去了(也有可能是工傷認定過程中勞動者的帶薪停工已經過去了),妳可以帶著壹份工傷證明,帶著壹點點的快感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記得準備好鑒定申請的材料。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應在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情況復雜的,最多可以延長30日。鑒定結論作出後,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好像勞動能力鑒定完成後,就可以討論保險待遇了。
4.勞動仲裁程序。
被認定為工傷,也得到了勞動能力鑒定。此時,即使用人單位不主動繳納工傷保險待遇,進入勞動仲裁程序,也是穩操勝券,單位只有賠錢。這種想法沒有錯,但是工傷職工壹定要註意。他們必須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後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實際上是勞資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但是走到這個程序也不是那麽容易的,之前應該有很多路可以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後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案件進入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
5.行政復議程序。
不知道勞動者費了多大的勁才拿到工傷認定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會白等的,所以用人單位已經啟動了行政復議程序。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後,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工傷認定復議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案件已經到了勞動仲裁的程序,用人單位又提起了行政復議,那麽在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就會中止案件的審理,直到行政復議或者可能的行政訴訟案件結束,再根據案件結果決定是否繼續審理。這個案子已經進入了無法前進的狀態,甚至可能面臨回到原點的風險。
6、工傷行政訴訟。
本案雙方利益沖突太大,無論行政復議結果如何,壹方都會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如果責令其重新進行工傷認定,可能存在程序循環的可能。如果是這樣,對當事人來說太殘忍了。如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復議結論或工傷認定結論,或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壹審試用期為3個月。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定是否構成工傷,只能維持復議決定和工傷認定結論,或者撤銷復議決定和工傷認定結論,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如對壹審判決不服,可在15日內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可能有三種情況:維持屬於工傷的結論;維持不屬於工傷的結論;撤銷是否屬於工傷的結論,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上述第壹種情況,下壹步進入或繼續工傷賠償勞動爭議程序;上述第二種情況,職工工傷維權程序終結;第三種情況,案件會再次進入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重新認定程序,可能會出現另壹個程序循環,因為工傷重新認定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但有壹點是肯定的,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工傷認定結論,用人單位在行政訴訟中推翻該結論將會非常困難。所以,涉及到行政復議,作為律師,要引起當事人的重視,認真對待,絕不能掉以輕心,否則之前的工作很可能就變得沒有用了。
7.工傷賠償民事訴訟。
如果本案壹切順利,勞動部門作出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壹方不服仲裁裁決,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於是案件進入了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壹審試用期為6個月。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應當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二審結果可能維持壹審判決或直接改判,也可能發回壹審法院重審。再審後如不服判決,可再次上訴。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是支持或部分支持員工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駁回員工的訴訟請求。如果二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員工的訴訟請求,那麽員工的工傷賠償程序就結束了。
8.執行程序。
在勞動部門與承辦此案的代理人溝通過程中,代理人表示,工傷案件很麻煩,很復雜。就算做出了工傷認定的結論,順利走完所有手續,能拿到錢嗎?當然,代理說的不僅僅是執行問題,至少說明了常說的執行難。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雖然上述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很麻煩,但是只要勞動者按照程序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工傷申請,並且提供的材料也是合理的,那麽勞動仲裁委員會就會根據工商的輕重出具相應的工傷報告,讓勞動者申請合理的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