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批復;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收悉。經研究,同意頒布實施。
附件1: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第三十六條上市基金在下列情況下應當例行停牌和復牌:
(1)本基金在交易日刊登中期報告,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2)本基金在交易日刊登年度報告,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3)本基金召開持有人大會的,如會期與開市時間有重疊,則自召開持有人大會之日起實施停牌,並在公布持有人大會決議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若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可在公告後第壹個交易日復牌);
(4)本基金在交易日公布分紅派息決議並宣布決議實施,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第三十七條上市基金在下列情況下暫停和恢復交易:
(1)任何公共媒體出現與基金相關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基金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的,本所將暫停上市基金交易,直至基金管理人在至少壹種指定報紙上就該消息作出正式公告,並於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如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可在公告後的第壹個交易日復牌);
(2)本基金出現異常交易波動時,所有權人應當暫停交易,直至相關當事人公告恢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