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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不按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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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都是社會保險的壹種形式,國家法律強制規定,必須由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員工不用繳納。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2.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職工在發生工傷和生育時,可以享受相應的由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和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繳納的,相應的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3、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社保局投訴,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責令用人單位補繳。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