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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解讀(二)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解讀

第四十四條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3)滯納金;

(4)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條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每年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用人單位工傷發生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四十六條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

按照行業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困難的,工傷保險費的具體繳納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級以上市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建立儲備金,市級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15%統籌建立儲備金,其中市級儲備金留存10%,5%上繳省級儲備金。

儲備金用於重大事故、職業康復、殘疾人安置和基金不足時的轉移。

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級儲備金調劑,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支付。

第四十八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全部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九條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項目:

(壹)工傷保險待遇;

(2)職業康復費用;

(三)工傷證據收集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4)工傷預防費。

前款第二項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的三分之壹,第三項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總額的百分之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每年9月提出下壹年度的支出計劃,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後,納入下壹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在下壹年度據實列支。

在保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儲備金足額留存和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費用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過上壹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取總額5%的比例提取工傷預防費。提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於每年9月提出,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下壹年度工傷保險支出預算,在下壹年度如實列支。

工傷預防費、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作為專項資金管理,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經營、建設或者裝修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進行監督。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實施社會監督。

第五十壹條工會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勞動者有權監督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和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職工工傷情況、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和繳費情況。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工傷保險繳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查詢和咨詢服務。

第五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並依法處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遭受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繳納按照規定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減少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工傷職工補足工傷保險待遇差額。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提供證明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改正,追回被挪用的流失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未將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全部存入工傷保險基金專用賬戶的;

(三)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審批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或者領取期限的;

(五)未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準備金的。

第六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的;

(二)未妥善保管工傷認定證據材料,導致相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三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提供虛假的專家意見;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中央、省、駐穗部隊工傷保險依法實行省級統籌,工傷保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不適用本條例。

前款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就業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原工資福利,是指工傷職工受傷前十二個月在本單位的平均工資福利。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的次日起,在規定的繳費年限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12 1 6543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完成工傷認定的,本條例實施後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相關解讀:傷殘等級為1~4 1。本人要求辭職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壹次性傷殘津貼:1級別: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我的工資?25個月

三級:我的工資?23個月

四級:我的工資?21個月

(2)傷殘津貼(按月發放):1級別:本人工資?90%

二級:我的工資?85%

三級:我的工資?80%

四級:我的工資?75%

2.保留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並退出崗位;生活護理費:

1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

二級~上壹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50%

三級~上壹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40%

4級~上壹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

3.工人回到他們原來的地方:

(1)傷殘津貼每半年發放壹次。

(2)安家費補貼:由用人單位統籌支付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戶籍不在統籌地區,要求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壹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壹次性傷殘津貼:1級別: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我的工資?25個月

三級:我的工資?23個月

四級:我的工資?21個月

(2)傷殘津貼:1級別:本人工資?90%

二級:我的工資?85%

三級:我的工資?80%

四級:我的工資?75%

(以前每月金額,計算為10年)

(3)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級別:本人工資?15個月

二級:我的工資?14個月

三級:我的工資?13個月

四級:我的工資?12個月

(4)生活護理費:1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

二級~上壹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50%

三級~上壹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40%

4級~上壹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

(以前每月金額,計算為10年)

傷殘等級為5~6 1,壹次性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級:我的工資?18個月

6級:我的工資?16個月

2.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適當安排的,發給傷殘津貼

(1)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2)第五級:我的工資?70%

6級:我的工資?60%

(3)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全部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殘疾員工本人提出):

(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本人工資?10個月

6級:我的工資?8個月

(2)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本人工資?50個月

6級:我的工資?40個月

傷殘等級7~10 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保險:

第七級:我的工資?13個月

8級:我的工資?11個月

九年級:我的工資?9個月

年級10:我的工資?7個月

2.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殘疾職工本人提出):

(1)壹次性工傷醫療保險(由工傷醫療保險支付)

第七級:我的工資?6個月

8級:我的工資?4個月

九年級:我的工資?兩個月

年級10:我的工資?1個月

(2)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七級:我的工資?25個月

8級:我的工資?15個月

九年級:我的工資?8個月

年級10:我的工資?4個月

員工因工死亡(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喪葬補助: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配偶(我的工資?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我的工資?30%,孤寡老人或孤兒(以上標準+本人工資?10%)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工傷保險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前述薪資為:

①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中本人工資:低於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按照本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支付。繳費工資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②其他個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每月支付的工資。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保險費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