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周歲以下,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8%計發;
2、36_45周歲,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2%劃入;
3、46-退休前,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8%繳納;
4、退休後——70周歲,按本人養老金的5.5%劃入;
5、70周歲以上的,按本人養老金的6%劃入;
6、原工作的老工人,按本人退休金的8%劃入;
7.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個人賬戶納入基數,每年同步提高城鎮退休人員養老金基本調整比例。
企事業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提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比例:
1,35周歲以下,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8%計發;
2、36_45周歲,按本人繳費基數1.4%計發;
3、46-退休前,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計發;
4、退休後——70周歲,按本人養老金2.5%劃入;
5、70歲以上的,按本人養老金的2.5%劃入。
個人醫療保險卡處理流程
1.參保人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到相鄰區縣醫保中心申請,區縣醫保中心當場結算。
2.參保人也可向就近的街道(鎮)醫療保險服務點(以下簡稱服務點)申請代為辦理,服務點將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服務點代為領取《醫療保險卡》。
3.被保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客戶在辦理時必須攜帶本人和被保險人的有效證件。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另壹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比例壹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繳費範圍和職工年齡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占用。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方式解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