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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的主要類型

據分類統計,世界各國疾病、生育保險的保障類型大致可以分為社會保險制度、強制性保險和普遍醫療保健相結合的制度、社會保險和雇主責任制度相結合的制度以及其他類型等4種(在136個國家中有12個國家在生育保險的保障類型方面沒有明確記錄)。

(1)社會保險制度。采取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有美國、德國、芬蘭、巴西等91個國家,占67%。主要做法是通過立法規定個人、雇主、政府對疾病、生育保險基金的籌資比例(不壹定都是三方負擔),建立統壹的基金,由基金支付覆蓋群體的生育或醫療費用。這種制度壹般覆蓋所有或部分雇員。有些國家對鐵路、銀行、公務人員、自我雇用者等特殊行業另有專門的規定。

(2)強制性保險和普遍醫療保健相結合的制度。這種制度壹般在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國家沿用。其主要特征是本國所有雇員均可以享受疾病或生育津貼,所有常住居民可以免費或負擔很少的費用享受醫療保健。享受生育津貼的人員,必須在生育前有壹定時間的參保或就業記錄,而享受醫療保健的人員只要求是本國常住居民。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加拿大、瑞士、丹麥、新西蘭等20個國家,占15%。

(3)社會保險和雇主責任制度相結合的制度。這種制度所占的比例比較小。壹般在經濟尚不發達的國家中采用。主要有利比亞、馬爾他、布隆迪等8個國家,占6%。

(4)其他保障類型。除以上3種類型外,還有儲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險制度、社會保險和私人保險制度相結合的制度。這幾種制度所占的比例很小,只有5個國家,占3%。如儲蓄基金制度只在新加坡、尼日利亞、贊比亞3個國家實施;實施全民保險制度的國家是冰島,該制度覆蓋全體居民,最近6個月在冰島或歐洲其他地區居住的冰島居民均可享受;實行社會保險和私人保險相結合的僅秘魯壹個國家,該國的保險制度正處於新舊制度變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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