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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

《榆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而制定的。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玉林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3個月(含)以上的職工,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提取原則上采用電子結算方式。

壹、職工住房消費提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規定提取職工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對外購買房產和住房消費提取不予受理);

1.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將自住房屋取出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

2 .償還住房貸款或裝修貸款本息,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支取;

3 .異地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

4.繳納維修基金(大修基金)和物業費,可由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

5.職工在繳存地或者工作地管轄的行政區域內租住無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6.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二、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對提取業務進行抽查,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提取公積金的,將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1.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提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2.對違規提取的職工,責令限期退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

3.騙取公積金冒領的職工,五年內不得再次提取公積金。不冒領的,沒收職工提交的相關資料,兩年內不得提取公積金,載入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4.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厲處理工作人員和不法分子合夥騙取套取公積金的行為。

5.單位出具虛假證明協助相關人員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將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陜西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指引和陜西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辦理指引的通知》(陜建發[2016]176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玉林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的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職工)的提取和管理。